【转】隆阳区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保协议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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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7-7-/2022-0505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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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5-05

隆阳区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保协议通报

 

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隆阳区医疗保障局现对2022年解除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通报如下:

一、医疗机构

经查实,保山老邻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医务室2021916日已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文号《隆卫医许注决字(2021)第8号)》),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七)、(九)项《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保山老邻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医务室解除医保协议处理,现向社会公布。

二、零售药店

经查实,保山市隆阳区百瑞堂大药房沙登分店、保山市隆阳区安泰大药房、隆阳区君安大药房正阳南路店、保山琳欣医药有限公司杨柳分公司、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河图哀牢古镇第二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升阳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太保北路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三馆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小平田第二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杨柳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杏花小区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芒宽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奥新体育城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红花小区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东骏大药房保山辛街中心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丙麻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保山正阳第二连锁店、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东骏大药房西邑永信连锁店等18家定点零售药店已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第(十一)、(十六)项规定和《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十一)、(十五)项规定,给予以上18家零售药店解除医保协议处理,现向社会公布。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规定,依法依规经营,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四十八条【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六十五条中行为且性质恶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的,或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做出解除协议处理,对已支付的违约费用予以追回,并扣除质量保证金等决定,如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提请医保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保山市基本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

第四十一条【乙方严重违约】除乙方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甲方同意外,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甲方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乙方名单。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缴纳2-5倍违约金、拒付全部违约费用、对已支付费用中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提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乙方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十五)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