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兜底保障工作政策汇总

索引号
01525767-7-17_Z/2018-0319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3-15

一、低保识别标准

1. 低保保障标准:2018年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区脱贫退出标准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8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 严把红线。“不应纳入低保的十三种情形”是低保不能触碰的红线。(即:一是家庭成员中(指父母、配偶、子女)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二是因出嫁、死亡、失踪、户籍迁出本区的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或一年以上(含1年)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的人员或家庭;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的;四是家庭拥有经营性店铺或购置非生产机动车辆的;五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六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是经工商注册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八是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如原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现毕业且已就业的;单亲家庭子女已成年就业的;孤儿成年就业的;因病致贫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九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规定的;十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生产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十二是赡(抚、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抚、扶)养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十三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3. 保障范围: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老人、贫困未成年人、孤儿、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和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在整村脱贫过程中没有自身发展能力,无力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给予保障。二是非建档立贫困户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家庭中有多名重残、重病,导致家庭或个人负担过重,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给予保障。

4. 实行分类施保。

根据其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收入及支出等综合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重点保障对象(A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度残疾(一至二级)、长年患有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艾滋病等)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年老体弱,虽有法定赡养人,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或事实无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月人均260元标准实施救助。

2)基本保障对象(B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三级或多重残疾的残疾人)、重病(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二级、肺结核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较差,或单亲家庭且供子女上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较长时间救助的家庭。按照月人均190元标准实施救助。

3)一般保障对象(C类):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贫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需暂时帮助其渡过难关的困难家庭。按照月人均140元标准实施救助。

对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一级残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每人每月40元发放护理补贴。

5. 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收入;2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4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5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6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其遗属领取的定期补助费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3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其它补助金、救助金;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6农村特困群众按规定享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医疗救助金;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8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9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居民养老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补贴。10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识别标准

(一)应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因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规定程序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具体认定标准是:

1.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 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费外,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520//月、农村低保标准3500//年),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3. 法定义务人的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 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应及时终止特困供养的八种情形

1)供养对象死亡;(2)被宣告失踪或死亡;(3)依法被判处刑罚的;(4)获得稳生活来源且家庭收入超过城镇低保保障标准;(5)年满16岁(在校学生除外)且有劳动能力的孤儿;(6)经过康复治疗重新具备劳动能力;(7)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8)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