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白族彝族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索引号
01525772-2/20241218-00018
发文机构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乡村振兴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2-18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杨柳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职责范围

1、杨柳白族彝族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对全乡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依法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安委办应制定各种有效规章制度、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机制建设。

3、安委办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监管体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体制。

三、监管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有安全生产内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二)督促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工作,收集评估报告存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订应急预案,并告知相关从业人员。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班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定期组织班组人员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分析,及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以下五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依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证企业达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四是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力量配备制度。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注册安全主任数量和任职资格,必须与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

3、安全培训制度 (1)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5、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一)乡安全生产监管员在执行公务时,对监管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立即责成整改, 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乡政府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

(十二)乡安委办在接到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及上级安全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误报或拖延不报。

(十三)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切实予以检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