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
- 索引号
- 01525772-2/20230926-0001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9-26
《保山市隆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隆阳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简称办法)(隆安发〔2022〕5号)于2022年1月17日第五届区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2022年3月18日印发执行。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隆阳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隆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印发《隆阳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责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3.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6.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7.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未落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并严格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措施的;
2.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或者整改的;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区委、区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的;
6.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三)乡镇(街道)、行业领域每季度事故发生起数或伤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不降反增,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检查并由区纪委监委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不予追究、从轻和从重处理情况
(一)不予以追究责任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有证据表明责任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二)应当从轻处理情形: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三)应当从重处理情形: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年内重复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措施的。
五、责任追究程序
(一)由区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当事人对责任追究不服的,有权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相关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六)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七)调查中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委监委机关依法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