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乡地震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01525772-2/2023040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4-05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5 社会力量参与和震后紧急处置
4.6 宣传报道
4.7 涉外事务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预案系列完备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
6.4 紧急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
6.5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 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特殊时期戒备
7.4 应对毗邻震灾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有关说明
8.2 奖励与责任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杨柳乡位于隆阳区西部山区,属地震多发频发地区,区内基础设施薄弱,农危房较多。为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隆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杨柳乡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及毗邻乡镇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的应对。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村委会、乡直机关站所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乡内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含一般地震事件、较大地震事件、重大地震事件、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由乡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科学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乡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职责
实行乡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平时协调全乡防震减灾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转为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前方指挥由分管抗震减灾的副职领导、乡人民武装部部长担任,后方指挥由分管党政办、民政、农业、林业、自然资源、村规、电信、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卫生、教育、公安的相关副职领导担任
成 员:乡党政办、宣传、民政、村规、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司法、交通、卫生、水务、计生、农科、林业、国土、农经、纪检、环保、应急、文化、扶贫、民宗、食品药品、兽医、电力、通讯、邮政、信用社等部门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应急办,乡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职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乡应急、民政、村规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人员为成员。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组织协调地震灾区紧急处置、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次生灾害防御、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动员社会力量、灾害调查与评估上报、地震恢复重建、信息发布等各项具体工作。
(1)听取震情与灾情汇报,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区人民政府、乡党委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3)协调武装部参与抢险救灾。
(4)必要时提出特别管制措施,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审议其他有关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等重大事项。
2.1.2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和应急需要,可分设防震应急、抗震救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信息发布、条件保障、恢复重建等小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指挥部相关决定,落实中央、省、市、区、乡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做好保密工作,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议。
(4)协调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趋势判定、地震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和震情会商工作。
(5)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筹集、安排和调运。
(6)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区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并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8)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9)负责处理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乡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工作内容
(1)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2)协调各村、各站所之间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3)通报重要震情和部署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和措施。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3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抢险救灾: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快速有效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牵头单位:乡武装部
组成单位:乡武装部、公安派出所等。
(2)医疗、疾控: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进入灾区,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组织卫生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队伍进入灾区,对灾区的环境卫生、饮水卫生、食品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牵头单位:乡卫生院
组成单位:乡卫生院、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震情监视:判定地震类型,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牵头单位:乡抗震救灾办
组成单位:乡抗震救灾办。
(4)震灾损失评估: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落实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协助上级震害损失评估组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经上级灾评委认可后,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区政府。轻度地震事件的灾情调查工作由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组织完成。
牵头单位:乡村规办
组成单位:乡村规、民政、国土、水务、交通、教育、卫生、通信等部门。
(5)通信: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部门的通信系统。
牵头单位:电信所
组成单位:电信所、邮政所等单位。
(6)交通运输: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等。
牵头单位:乡公路管理所
组成单位:乡公路管理所、公安等部门。
(7)物资供应:组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组织调运帐篷、油毛毡、塑料布等防震棚物品,保障灾区基本生活。
牵头单位:乡民政办
组成单位:乡民政办、党政办等部门。
(8)灾民转移安置:调配救灾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牵头单位:乡民政办
组成单位:乡民政、国土、教育、民宗等部门。
(9)治安消防: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火灾扑救、预防,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牵头单位:乡公安派出所
组成单位:乡公安派出所、林业公安、司法等部门。
(10)宣传报道: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发布震情、灾情、气象等有关信息;即时平息地震谣言;视灾情按照规定呼吁国际、国内社会提供援助。
牵头单位:乡党政办
组成单位:乡党政办、宣传、文化站、民政、村规、通信等部门。
(11)生产自救: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理赔等工作。
牵头单位:乡扶贫办
组成单位:乡扶贫、村规、教育、民政、农业、水务、电力、交通管理、保险等部门。
(12)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农村供水等基础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设施功能。
牵头单位:乡村规办
组成单位:乡村规、水务、电力、交通、通信、邮政等部门。
(13)次生灾害处置: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牵头单位:乡国土所
组成单位:乡国土、应急、村规、民政、水务、环保、移民、电力等部门。
(14)应急资金:执行乡人民政府救灾资金计划,筹措、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信贷和审计监督工作等。
牵头单位:乡财政所
组成单位:乡财政、民政、金融、审计等部门。
(15)接收援助:按照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协助做好涉外接受捐赠,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安排工作。
牵头单位:乡民政办
组成单位:乡民政、党政办等部门。
(16)涉外工作:依据《外交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牵头单位:乡党政办
组成单位:乡党政办、公安、武装部等部门。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地震局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按照规定进行观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充分发挥地震群测群防作用,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收集上报;建立健全震情跟踪制度和分析会商制度。
3.2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以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严格按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划分发布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及省人民政府防震工作部署,区地震局每年将隆阳区地震趋势及防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及时安排防震减灾工作。
3.3.2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按照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乡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部署防震准备工作。
(1)召开全乡防震减灾联席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站所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与下派工作组加强预报工作。
(2)乡抗震救灾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乡人民政府组织检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防护情况;确定紧急避难场所。
3.3.3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或已有短期预报时遇明显临震异常情况下的市、区48小时内临震预报,组织做好如下临震应急工作。
(1)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2)乡抗震救灾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在预报区加密观测,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乡人民政府责成乡应急、地震、村规、水务、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乡人民政府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避震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照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生产总值1%—5%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生产总值1%—4%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乡人民政府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在省、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乡人民政府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在省、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配合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在区人民政府得领导和支持下,乡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抗震救灾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地震应急各项工作任务。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城市中心区周边,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响应级别按照下列规定程序:
(1)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
(2)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4)Ⅰ级响应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乡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按照区地震局根据全省数字台网资料,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的初步确定,并及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地震局,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及时通知震区各村提出相应应急措施。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乡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省、市、区地震现场工作组到灾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地震部门。乡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后,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区地震现场工作组到灾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地震部门。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乡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乡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地震局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乡民政、公安、应急、交通、水务、村规、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乡党政办公室。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灾情、重大地震信息后,在2小时内(夜间4小时内)及时汇总与续报震灾情况,同时由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迅速核实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乡内5.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2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所获取的动态信息,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 通讯
地震发生后,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信息畅通。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充分利用当地通讯设备和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4.4.1.1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
4.4.1.2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按照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
4.4.1.3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1.4乡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志愿者救援力量,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和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报乡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为主的救灾活动,优先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抢险救灾工作。
4.4.2 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4.4.2.1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
4.4.2.2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按照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
4.4.2.3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2.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志愿者救援力量,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和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地震局;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为主的救灾活动,优先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抢险救灾工作。
4.4.3 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4.4.3.1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
4.4.3.2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按照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
4.4.3.3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3.4乡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志愿者救援力量,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和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地震局;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为主的救灾活动,优先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抢险救灾工作。
4.4.4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4.1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
4.4.4.2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按照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
4.4.4.3区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初步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4.4.4.4乡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志愿者救援力量,发挥地震宏观联络员和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反映震情、灾情及宏观异常现象,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地震局;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为主的救灾活动,优先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做好群众疏散等抢险救灾工作。
4.4.5 轻度地震
乡内发生4.0级—4.9级地震。区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视情况采取应急对策,并及时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地震局、区民政局。
4.5 社会力量参与和震后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各级各部门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民政、村规部门等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实施震后紧急处置。震后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计划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要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协助、配合灾害损失评估调查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必须服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调度。
4.6 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同时,结合全乡实际对震情和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5.0级以下地震仅作适当宣传报道。较大范围内有明显地震感,从平息地震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可适当发布新闻消息。
(2)5.0级—5.9级地震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后进行适度宣传报道。
(3)6.0级—6.9级地震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后进行积极宣传报道。
(4)7.0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以赴作好宣传报道。
(5)凡新闻稿须先征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报道。
(6)地震发生后,通信、网络、安全部门应加强对信息、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避免发布地震谣传、引起社会恐慌。
4.7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或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等事宜,由乡党政办、新闻、人社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乡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对批准来我乡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及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入境手续按规定可作特殊处理,公安、司法予以配合;运送救援队、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可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乡党政办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恢复重建
乡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区住建、发改、民政、移民、土地、交通、水务、农业等部门,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乡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在区人民政府得领导支持下,乡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恢复建设。视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
乡内发生5.0级—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资金除区级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
乡内发生6.0级—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资金除市、区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
乡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资金除市、区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总结;乡党委、政府召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总结表彰会。
5.3 调查和总结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乡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向乡党委、政府提交相关报告;乡党委、政府召开全乡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的关键,杨柳乡地震应急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发布,送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地震局备案。
各村委会、乡直机关站所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本地、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将其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乡党政办备案。
我乡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油库、医院、学校等单位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乡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区地震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预案的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讯部门随时做好震灾发生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3 应急队伍
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各村组建志愿者救援队,当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援,随后配合区、市、省、国家救援队实施救援。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人员抢救 队伍 | 当地志愿者 队伍 | 国家地震救援队 云南省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地部队 | 邻区地震 救援队 |
工程抢险 队伍 | 交通、水务、通信、电力、应急等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区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当地消防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区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 队伍 | 当地医疗队伍 | 省级医疗队伍 军队医疗队伍 | 邻区医疗队伍 |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当地地震部门、市、区地震部门及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邻区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6.4 紧急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
乡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旷场地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组织有关部门储备救灾物资和应急物品。
6.5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物资或装备;分别建立乡、村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乡宣传、科技、民政、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乡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地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队伍的技能培训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联络员业务知识培训。
演练:乡人民政府督促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
6.7 监督检查
在乡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杨柳乡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集镇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乡人民政府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地震局。并做好维护社会的稳定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要分析谣言起因,并及时做好宣传和维稳工作。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各村、各站所要组织好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
7.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乡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国家或地区边民大量进入我乡境内避难情况的,乡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有关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奖惩。
8.3 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9.1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情速报格式
速报单位:××× 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房屋的破坏情况
(5)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月×日×时×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