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乡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索引号
- 01525772-2-/2020-121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2-11
杨柳乡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杨柳乡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推动全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12号)《隆阳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和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隆政办函〔2020〕38号)要求,结合杨柳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是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逐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2021年全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达98%以上。
(二)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率达到100%。
(三)2021年建档立卡户中的非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率100%。
(四)2021年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含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代管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在乡重点优抚等对象)的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率达到100%。
三、缴费对象
(一)本乡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隆阳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乡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三)新生儿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即可到户籍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待参保数据自动传递后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参保缴费。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缴费标准
(一)正常缴费人员: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
(二)特殊缴费人员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财政定额补助每人180元/年,个人缴费100元/年。
2.城乡低保人员实行差额征收,个人缴纳160元,医保部门按120元/人补助标准从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
3.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代管精神病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医保部门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代缴280元,个人不需要缴费。
4.贫困残疾人、非重度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本人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由财政全额代缴,个人不缴费;重度残疾人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医保局、区残联按照现行政策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个人不需要缴费。
五、缴费时间
(一)杨柳乡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2020年11月30日以后,不再办理除杨柳乡户籍的新生儿、当年退役军人和当年在昆毕业的大学生以外的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二)城乡居民缴纳医保费,在上述缴费期后,不得逾期补缴,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人员可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云南省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手机银行APP、柜台、POS机等渠道完成自主缴费。乡医疗保障部门及各村(社区)要配合好区税务局开展征缴工作,确保我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由乡医保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乡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乡扶贫办、乡残联、乡派出所、乡财政、乡民政、乡教育、乡卫健、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等乡直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广播、等传统媒介以及短信、“6995”、微信等平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广大居民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充分调动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三)加强考核督查,按时完成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已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村(社区)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开展集中征缴工作,核准续保及新增参保对象,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四)确保经费到位,保障基金安全
1.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保政办〔2019〕52号)规定,区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补助标准按照我乡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每人每年0.5元安排。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云税发〔2019〕83号)要求,按照1元/笔的标准考核兑付给代理代收的助农支付点或代征人员,需提供代收有效票据。
各村(社区)要严把各个环节,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贪污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