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
- 索引号
- 01525772-2-/2022-0713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7-1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隆民政发〔2019〕142号)文件进行界定。
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享受相关保障政策﹐执行国家对“户籍”要求的最新规定)。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并作出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财政局要拓宽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用好中央、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切实加快支出进度,严控结余结转,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区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失联认定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等情况,应采取“当事人声明+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儿童父母基本证照凭证”证实的方式进行查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教育、卫生、公安、法院、检察院、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必要补充材料。
对儿童父母失联的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不具备查询条件回执单》(附件3)。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4)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区级儿童保护联席会议机制研究确认(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