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

索引号
01525772-2-/2022-0722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7-22

一、相关政策

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16〕73号)。

二、特困人员供养应具备的条件

城乡居民因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向户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三、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标准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是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费外,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的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 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特殊情形

1.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在敬老院、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统一纳入特困人员给予保障,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