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乡2020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

索引号
01525772-2-/2019-120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12-05

杨柳乡2020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或人为灾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属抢险救灾性质。为有效处理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全乡林业草原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 在我乡境内的森林草原、林木和林地火灾,需区级协助扑救或区级参与指挥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均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报告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及时向当地村委会、乡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条 凡有下列火情之一的村委会,必须立即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或乡党政办公室:  

(一)退耕还林地发生的火灾;  

(二)外乡(镇)临近我乡的森林火情;  

(三)飞播区、封山育林地、用材林地、工程造林地发生的火情;  

(四)人为烧地失控的火情;  

(五)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火情;  

(六)可能越过乡界的火情;  

(七)离乡政府较远的村委会、已划为公益林区发生的火情。  

第五条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接到本预案的七种火灾之一的报告,必须将火灾及时情况报告乡值班领导及区森林消防指挥部,随时查问火灾发展情况,做好火灾动态记录。  

第六条 谎报、知情不报告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七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由乡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第八条 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指挥系统。  

(一)指挥人员  

前线指挥部:前线火场指挥人员一般由乡分管领导和乡指挥所成员以及村委会熟悉地形的村支书或主任、护林员组成,设在火灾现场。  

扑火基本指挥部:扑火基本指挥部指挥人员由乡党委副书记或副乡长、村支书或村主任及卫生员组成,设于火情所在村村委会。  

后方指挥部:后方总指挥部指挥人员,由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乡卫生院长、乡电信所所长及有关驾驶人员组成,设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  

(二)前指、基指及后方总指挥部的关系  

1、前线火场指挥部对扑火事宜具有主动权和决策权,及时制定扑火方案,并积极组织扑火。  

2、基本指挥部、后方总指挥部应当尊重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根据需要补充和完善前线指挥部,及时调配扑火力量,保障扑火物资、用品的供给,以便尽快扑灭林火。  

(三)通信保障  

通讯组网:以前线火场为指挥中心,由乡电信所、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前线指挥部与基本指挥部联络以对讲机、手机为主,对讲机由乡党政办负责调集。  

基本指挥部与后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与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的通讯联络,以电话为主。  

第九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后勤保障系统。  

运输车辆: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  

卫生救护:由乡卫生院派出救护组随前线指挥部开展救护工作。  

物资供应: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条  扑火力量配置。  

第一梯队  由村委会组织扑火队队员和其他干部群众、民兵预备役等及时进行扑救。  

第二梯队  由乡政府组织临近村义务扑火队、干部、群众、民兵预备役和乡义务扑火队、干部、职工对第一梯队增派支援。  

第三梯队  遇有重特大火灾,由乡政府申请区森林消防力量进行支援。  

第十一条  火场人员部署。  

(一)火场各火线的指挥人员及扑火队伍,由前指根据情况任命和部署,把主要人员布置在关键部位上,集中力量扑灭火情。  

(二)火灾扑灭后,组织好人员及清理火场,安排好看守火场人员,以防复燃。  

(三)火场看守时间,一般林区不少于12小时,重点林区不少于24小时。  

第十二条  严禁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中小学生上山扑火。  

第十三条  高度重视扑火现场指挥,力争扑火安全,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火案查处及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火案查处,由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火灾一旦发生,林公安派出所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侦破工作。  

第十五条  因扑火致伤、残或死亡的,按管理权限,依照国家民政抚恤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十六条  对《森林防火条例》中所列入的八种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七天内报区森林消防指挥部。  

第十七条  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处置办法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处置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