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政发〔2020〕76号蒲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缥镇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1-8-/2020-1228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蒲缥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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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政发〔20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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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缥镇森林防火
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及驻蒲各相关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蒲缥镇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蒲缥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蒲缥镇森林防火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条 根据《森林法》、《隆阳区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蒲缥镇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是指蒲缥镇所辖区内森林防火各项具体工作的行政问责。
第三条 森林防火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全镇负有森林防火行政责任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林火预防的宣传教育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没有按照制度制定和上报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没有组织协调好宣传工作,影响宣传工作开展的;
2、没有编写、印制防火知识手册和防火宣传单等,宣传形式单一,宣传覆盖面小,宣传氛围不浓的;
3、对野外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宣传培训,宣传教育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野外作业人员由于不了解防火有关规定,引发人为火的。
第五条 在林火预防的火源管理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防火期内,发现野外吸烟、弄火人员的;
2、对上级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整改不得力,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3、违规入山从事农业生产、林路运输、入山采集、林内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引发人为山火的;
4、检查站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无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5、地面巡护不到位,封山戒严区入口无人看护的;
6、了望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其监测范围之内发生火情的。
第六条 在林火的指挥扑救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及时核查热点,不及时反馈核查信息,发生大火不按预案实施,影响扑火工作的;
2、扑火队伍未按要求带足扑火工具,没按规定时间出发到达指定位置,人数没达到上级要求的;
3、扑火队伍不服从防火指挥所调动,不按命令调动队伍类别,不按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扑救任务的;
4、发生火情,迟报、瞒报或没有立即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战机,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5、火场清理不及时,清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验收把关不严格而发生复燃火的;
6、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对自然火灾(如雷击火)发现不及时,扑救不得力,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第七条 在林火通讯和网络信息管理上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防火期前,未按要求组织完成通讯设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防火通讯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2、未按要求对通讯设备进行保障,造成通讯系统紊乱,影响整体通讯工作的;
3、发生山火时,无正当理由,出现火场通讯不畅通,影响火场指挥扑救的;
4、利用网络设备从事违法活动或使用非法软件发布与森林防火无关信息的;
第八条 在林火预防的设施设备管理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没有按要求组织编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中、长期规划,没按时提报年度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议计划的;
2、各种防火设施设备账目不全、出入库手续不全,没有专人专库保管或管理不善,造成帐实不符的;
3、森林防火专用设施设备没有做到防火专用、扑火机具不及时磨合、检修、封存,完好率达不到95%以上,影响正常防灭火工作的;
4、森林防火资金没有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的;
第九条 在林火预防的扑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管理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没有按要求组织扑火队伍,抓好扑火队伍建设的;
2、专业人员没有进行岗前培训的;
第十条 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问责实行对单位部门进行问责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问责两种问责方式。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1、组织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予整改;
3、扣发月奖金或年终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4、通报批评;
5、戒勉谈话;
6、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7、责令辞职或予以辞退;
8、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给予纪律处分;
9、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蒲缥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