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个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索引号
01525761-8/20231128-00022
发文机构
隆阳区蒲缥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1-28











27个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汇编









 


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24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27    

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9    

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39    

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版)    50    

8.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暂行)    55    

9.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64    

10.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 (试行)    70    

11.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暂行)    78    

1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82    

1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 年版)    88    

14.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95    

15.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96    

16.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98    

17.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00    

18.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126    

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132    

2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139    

21.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163    

2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181    

23.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89    

24.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93    

25.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96    

26.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202    

27.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206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 等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条

三条


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 一 )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 二 ) 瓦斯超限作业;

(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 四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五 )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 六 )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 超层越界开采

(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 )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 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

者及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 包, 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 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幅 度在 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 10%的;

( ) 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 (设计) 生产能 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 三 ) 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 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 (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 )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 采 ()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 (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 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 五 ) 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 六 ) 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 上的。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 一 )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 二 )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 继续进行作业的;

( 三 ) 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 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 二 ) 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的;

( 三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测的 (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 );

( 四 )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 五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 六 )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

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 一 )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

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 二 )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 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 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 量不足的;

( 二 )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 同等能力的;

( 三 )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 四 ) 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 (盘) 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 五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 (盘) 区,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 布置的采 (盘) 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 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 六 )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 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 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 巷未超前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 八)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

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 使用的;

(九) 高瓦斯、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 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 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 高瓦斯、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建 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 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 二 )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 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 用探放水设备的;

( 三 ) 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 进行探放水的;

( ) 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 (破坏) 各种 防隔水煤 (岩) 柱的;

( 五 ) 有突 (透、溃 ) 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 地点人员的;

( 六 )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 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 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

排水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 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 八) 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 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 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 一 )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 开采的;

( 二 )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

( 三 ) 擅自开采 (破坏) 安全煤柱的。

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 (岩层) 冲击倾向性鉴 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 价的;

( 二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 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 三 ) 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 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

( 四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 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 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 (岩) 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 五 ) 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 制度的。

第十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 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 二 )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 发火的;

( 三 )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 生产建设的;

( 四 )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目录的品或者工艺的;

( 二 )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的;

( 三 )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 () 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 无轨胶轮车的

( 四 ) 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 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 五 )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 六 )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

和自燃煤层 (薄煤层除外) 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 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单回路供电的;

( 二 ) 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段的;

( 三 ) 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 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 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 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的

( 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 批准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二 ) 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 (经批准的联合 运转除外);

( 三 )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四 )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

模生产的。

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 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 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 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 产的

( 三 ) 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 四 ) 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五 ) 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 (井 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 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 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 个人的, 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 安全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 矿许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

( 二 ) 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 三 )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的:

( 一 ) 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 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 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 二 )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三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 定弄虚作假的;

( 四 )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 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 以及煤 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 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 五 )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 瞒下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履行安全 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 六 ) 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 者系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

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七) 提升 (运送) 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 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

( 八)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 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 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 点处理) 时,维修 (处理) 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 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 线路及装置的;

(十) 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 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一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

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以及国务院及其 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 文件。

二十条  本标准自 2021 1 1 日起施行。原国家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12 3 日公布的《煤矿重大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85 号 ) 同时废止。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

( 一 ) 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 2 个,或者与设计 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 口 的间距小于 30 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 1000 米且未 此翼设置安全出 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 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 1 套提升系 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 (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 安全出口少于 2 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 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 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 二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 三 ) 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 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 四 ) 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 -2020) 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 3 个月、基建1 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 与实际不符;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 以及 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 五 ) 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

( 六 ) 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 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 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 3 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 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 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 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 米以上;

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 八) 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 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 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

(十)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 按设计设置。

(十一 )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 工安全技术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 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二)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 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十四) 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 互影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 (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十五) 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 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 地质灾害影响。

(十六) 保安矿 (岩) 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 的:

1.未按设计留设矿 (岩) 柱;

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3.擅自采、损毁矿 (岩 ) 柱。

(十七) 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 处理。

(十八) 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

( 十 九 ) 巷 道或 者采场 顶板未 按设 计采 取 支 护措

(二十) 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

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 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标准要求;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 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1 次检测;

6.通风设施不能在 10 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 风试验周期超过 1 年。

(十一 ) 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 使用自救器。

(二十二) 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 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 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 效;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 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 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 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 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

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 规定

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二十三) 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载人数量超过 25 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 、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二十四) 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 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五) 向井下采场供电的 6kV~35kV 系统的中性点 用直接接地。

(二十六) 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 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 实安全措施

(二十七) 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 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二十八) 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 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

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 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二十九) 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 度或者安全措施。

( 三十 ) 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 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 20%及以

( 三十 ) 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 统、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三十二) 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 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 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

( 一 )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 或者未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 二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 三 ) 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



( 四 )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 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 ) 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 (岩) 柱或者挂 帮矿体

( 六 ) 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 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 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监测 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 、信息。

( 八) 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 ( 凸起) 现象,后缘裂缝 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 加速变化的趋势。

(九) 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10%以上。

(十) 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 ) 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平均坡度大于 1:5 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 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 2 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二) 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三) 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 一 )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 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 二 ) 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 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 三 ) 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 坡比。

( 四 ) 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 容贮存尾矿。

( 五 )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 (GB39496-2020) 第 6.1.9 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 核。

(七) 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 八) 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 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 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九) 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

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 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十)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一 )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 进行排放。

(十二) 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

(十三) 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 关数据、信息。

(十四) 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 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2.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

3.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

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十五)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 准规定值的 0.98 倍。

(六)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 “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

通往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 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十七) 尾矿库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回采;

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 计要求;

3.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十八) 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 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 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 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 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 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 表系统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 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 (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外的公共区域。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 艺、设备

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

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

电,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 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 中试、 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 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 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

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 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 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 (库) 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 (库) 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 (库) 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 或者不符合要求。

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 (库) 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 房内粉碎、称量。

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 、 改变用途。

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 产能不匹配

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 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 间组织生产经营

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 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 (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 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 (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 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二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三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 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 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 二 )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 渣坑, 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

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 水的;

( 三 )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 (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 未设置事故钢水罐 (坑、槽 ) 的;

( 四 ) 转炉、 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 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 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 ( 副 ) 枪自动 提升、 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 五 )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 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 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 备设计压力值的

( 六 )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 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 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 监测数据未接入 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 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 , 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 八)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 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 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 更衣室 (含澡堂) 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 的地坪区域内的;

( 二 )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 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 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非生 产性积水的

( 三 ) 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 施的 (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 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 四 ) 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 (铝加工深井 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 五 )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 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 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 出水温度的;

( 六 )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 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 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 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 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 八)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 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 (分配流槽) 入口连接 未设置快速切断阀 ( 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 (分配 槽) 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 (断 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 (配流槽) 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 ( 断开装置), 流槽与模盘 (分配流槽) 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 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 (断开装置) 联锁 的;

(十) 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 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一 ) 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4 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 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 24 小时有人值守场 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 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 使用煤气 (天然气) 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 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 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 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 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 氧化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 二 )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 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 三 )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 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 联锁的;

( 四 )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 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 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 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 五 ) 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 (热发生炉煤气窑 除外) 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 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 3 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 八)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 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 区域内的;

( 二 )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 应急储存设施的;

( 三 )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 炉坑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 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 道等 8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 四 )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 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 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 五 ) 使用煤气 (天然气) 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 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 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 统的

( 六 )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 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聚措施的;

(七)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 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

切断装置的

( 二 ) 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 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 三 )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 瓶汽化液氯的;

( 四 )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 窑炉 (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 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 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 锁的;

( 五 )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 监测报警装置的;

( 六 )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 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 隔离措施的。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 工艺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 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 二 ) 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 ( 吊白块) 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 防水防潮措施的。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 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 二 )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 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 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 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 ()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 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 二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 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 () 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 联互通的

( 三 )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 炸防控措施的;

( 四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 者其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 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 五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 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 六 )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 锁气卸灰装置的;

( 七 )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 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 八)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 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 与砂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 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 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 )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 蒸发制冷的;

( 二 )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 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的。

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 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患:

( 一 )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 再检、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 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  本标准自 2023 5 15 日起施行。《工贸 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 同时废止。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 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 业与民用建筑 (包括人民防空工程) 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 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

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 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 界定的以及下列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 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 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place of public amusement

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 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 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 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3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

、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 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 等。

3.4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 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

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 动场所等。

3.5 place of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material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 ( 区 )、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 (储配 ) 、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6 重要场所 important place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 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 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 (站 )、110kV 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 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 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4 判定原则和程序

4.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 的原则。

4.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a) 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 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 ) 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 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 3 人;

c ) 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 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

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 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 7 人。  4.4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 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 判定方

5.1 一般要求

5.1.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 4 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 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

5.1.2 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 灾隐患要素。

5.1.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

b ) 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 ) 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5.2 直接判定

5.2.1 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 6 章。

5.2.2 符合第 6 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 火灾隐患。

5.2.3 不符合6 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 5.3 定进行综合判定。

5.3 综合判定

5.3.1 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 7 章。

5.3.2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 进行:

a) 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 ) 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 7 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的情形和数量

c ) 按第 4 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 5.3.3 进行重大火灾 患综合判定;

d) 对照 5.1.3 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 7.3.1~7.3.9 7.57.9.3 规定的综 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 (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 7.1.1~7.1.37.4.5 7.4.6 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

c )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 7 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 条以上;

d) 其他场所存在第 7 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 条以上。

5.3.4 发现存在第 7 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 合消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 5.3.3 做出综合判定

6 直接判定要素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

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 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 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 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50156 对一级站的规 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 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 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 ( 区 )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 、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 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 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

钢夹芯板芯材的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A 级。


7 综合判定要素

7.1 总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 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 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 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 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 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 GA703 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 经营活动场所。

7.2 防火分

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 防火分区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 50%

7.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 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

难层被占用

7.3.2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 6.5 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 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 口被封堵。

7.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 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规定值的 125%

7.3.6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 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或所设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 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 20%,其他建筑的封 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 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 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 GB50222 的规定。

7.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 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 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

7.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 、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 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 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 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 水灭火系统。

7.4.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 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 正常使用或运行

7.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 使用或运行。

7.6 消防供

7.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 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 能正常自动切换。

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 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 常联动控制。

7.8 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 GB25506 的规定持证上岗。

7.9

7.9.1 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的规定。

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 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 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

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 可燃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 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

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版)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 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 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 施工过程中, 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 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 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 事故隐患:

( 一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

( 二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 三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书上岗作业;

( 四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 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 一 )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二 ) 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三 ) 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 四 ) 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 一 )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 二 )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 三 )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 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 要求

( 二 )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 三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 四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 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 五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 高度的 2/5 或大于 6 米。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 )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 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

( 二 )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 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三 )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 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四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 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 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 五 )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 拆除、破坏;

( 六 )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 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 要求。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 一 )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 变形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 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 二 ) 单榀钢桁架 (屋架) 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 三 )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 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 (隧道、人 防工程,高温、有导电尘、 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 照明未 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条  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 事故隐患:

( )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 “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 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原则

( 二 ) 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 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故隐患:

( 一 ) 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 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 二 )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 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 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 隐患。

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 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暂行)



一章   

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要点

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 查。

三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 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 出现 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 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 二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 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 全使用要求。

( 三 ) 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 ,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 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四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 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 一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

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 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 理措施。

( 二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 施。

( 三 ) 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 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七条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查。

八条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九条 各地可在本要点基础上制定本地排查技术细

则,包括但不限于本要点所列各类结构类型和安全隐患情

二章  基本要求

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安全和上 构安全。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 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 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 “歪、裂、扭、斜” 现象。

十一条 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 (使用人) 了解房屋建 造、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如,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 改变能、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

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

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先 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 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 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 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十三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一 ) 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 二 ) 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10mm 的沉 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 裂缝宽大于 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 3mm 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 三 ) 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 0.4mm 的斜裂缝,或梁 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 0.5mm 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 向裂缝;

( 四 )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 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十四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一 ) 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 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 ( 二 )、( 三 ) 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

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 2%;

( 三 ) 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 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 四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 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 情形。

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十五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一 ) 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 1mm、缝长 超过层高 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 1/3 的多条竖向裂缝;

( 二 )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 条因局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 1mm

( 三 ) 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 象,有效截面削弱达 15% 以上;

( 四 ) 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 五 ) 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十六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 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一 ) 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 1mm

( 二 ) 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 伸达梁高的 2/3 以上且缝宽大于 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 斜裂缝;

( 三 )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 1mm 非受力裂缝的情

( ) 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 出现 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

( 五 )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十七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 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一 )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 口;焊缝、螺栓 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 二 )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 三 )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 10%;

( 四 ) 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 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一 )  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 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 二 )  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 三 ) 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 四 ) 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 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 20% 以上。

十九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 承重墙厚度小于 180mm

( 二 ) 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 三 ) 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 产生水平裂缝;

( 四 ) 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 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 系失效等;

( 六 ) 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 2.5

( ) 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 1:3,主要采用纵向承 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 八) 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 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 建筑层数达到 3 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 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十) 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 的搭接措施;

(一 ) 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 1/3 的情形。

二十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一 )  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 严重脱落、露筋

( 二 ) 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

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 三 )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 四 ) 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 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 五 ) 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 六 ) 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 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 1mm 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 承重混凝土构件 (柱、梁、板、墙 ) 表面有轻

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 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二十一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一 )  梁、板下挠;

( 二 )  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 三 )  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 ) 钢结构构件 (柱、梁、屋架等) 有多处轻微锈蚀

现象

二十二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一 ) 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 二 ) 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 三 ) 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 寸的 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 2/3

第五章   

二十三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 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一 ) 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 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 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 ) 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 (屋) 面使用荷载大幅 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 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一 ) 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 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 ) 改变使用功能但楼 (屋) 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 的情形。

二十五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 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一 )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 位置、加层 (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 显开裂、变形;

( 二 ) 在原楼 (屋) 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 他原因导致楼 (屋) 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 ) 在原楼 (屋) 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 连接

二十六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

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一 ) 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 二 )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

位置、加层 (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 明显开裂、变形时

( 三 ) 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 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二十七条 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 定安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 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1


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行业基础版)



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

隐患内

易引发 事故类型

判定依


工程管


案管理


GG-001

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或新工艺、新工法的专 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 论证、审查;未按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坍塌等


JTG F90-3.0.2







辅助施工


工地建

GF-001

施工地及场站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 等危险区域

JTG F90-3.0.8、4.1.1 4.1.2、4.1.3、4.4

GF-002

施工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未按规范实施

火灾



堰施工

GF-003

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 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塌、淹溺

JTG F90- (5.8.22、8.7) ; JTG/T F50- (12.2.1、    12.2.2、  13.3.4、

13.3.8) ;77 号文件

GF-004

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

GF-005

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钢围堰无防撞措施;侧壁随意驻泊施 工船

篮施工

GF-006

采用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 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动挂篮

JTG F90-8.11.4;JTG/T F50-16.5.1、16.5.4


用作业


模板作


GT-001

未按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模板 (包括翻模、爬 (滑) 模、移动 架等) ;各类模板使用的螺栓安装数量不足


JTG F90-(5.2.13、5.2.14、 8.9.4、8.9.5、8.11.2) ; JTG/T F50- (5.3、5.5)

架作业

GT-002

置支架基础;支架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搭设、预压、验收

JTG F90- (5.2.1~5.2.7);








GT-003

支架搭设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管材、构件


JTG/T F50- (5.4、5.5)

种设备 施作业

GT-004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重伤害


JTG F90-5.6.1、5.6.9 5.6.16、5.6.17

GT-005

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拆除桥式、臂架式或缆索式等起重机械

GT-006

使用吊车、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

路基工程

高边坡施

GL-001

含岩、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高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

JTG F90-6.8.1、6.8.2

破施工

GL-002

设置警戒区;爆破后未排险立即施工

爆炸

JTG F90-5.10



梁工程

深基坑施工

GQ-001

基坑施工防护措施不足



JTG F90-8.8.4

墩柱施工

GQ-002

墩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

JTG F90-8.9.2

板施工

GQ-003

板安装未采取防倾覆措施

JTG F90-8.11.3

拱桥施

GQ-004

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不规范;拱圈施工工序、工艺或材料不符合

JTG F90-8.12.2;JTG/T  F50-15.2.2、15.2.3、15.3








道工程



洞口边、 坡施


GS-001

季、融雪季节边、仰坡施工排险、防护措施不足;边、仰坡开挖未 做排水系统




JTG F90-9.2.5;

JTG/ F60- (5.1.1、5.1.4、 5.1.7) ;JTG/T F60-5.1.3


GS-002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

JTG F90-9.2.5;

JTG F60- (16.7、16.8) ; JTG/T F60-15.7、15.8




内施工

GS-003

季、融雪季节,浅埋或地表径流地段未开展地表监测




JTG F90-9.2.8;

JTG F60-5.1.8



GS-004


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JTG F90-9.17;JTG     F60-10.2;JTG/T F60-     (9.2、10.2) ;104 号








GS-005

开挖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开挖前未对掌子面及其临近的拱 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


JTG F90-9.3;104 号文件

GS-006

规范或方案要求初喷及支护;拱架、锚杆等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

JTG F90- (9.4~9.6) ;104 号文


GS-007

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III 级围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 大于90m; Ⅳ级围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 50m; Ⅴ级及以上围岩 拱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40m;仰拱拱架未闭合

JTG F90-9.3.13;104 号文

GS-008

级围岩二衬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90m, Ⅴ级及以上围岩二衬距掌子 面的距离大于 70m

JTG F90-9.11.10

斯隧道施


GS-009

任意位置瓦斯浓度达到限值;瓦斯检测与防爆设施不符合方案要


斯爆炸

JTG F90- (9.11.8, 9.11.10) ;JTG F60-    (16.6.6、16.6.7)


防火防

GS-010

隧道内土工布、防水板等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隐


灾,爆炸

JTG  F90-9.1.17;104 号 文件

GS-011

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 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备注:1.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2.JTG/T F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 ;

3.JTG F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JTG F60-2009)

4.JTG/T F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  (JTG/T F60-2009) ;

5.77 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桥梁工程双壁钢围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办安监〔2015〕

77 号) ;

6.104 号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的通知 (安监总管〔2014〕104 号) 。




2


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行业基础版)



程类别

施工环节

编号

隐患内

易引发

事故类型

判定依

工程管

案管理

SG01

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按程序审 批准,未按方案施工

各类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办法》第 23 条;JTS205-4.7.7








辅助施工




工地建

SF01

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易受山体滑坡、泥石流、或易受潮水、洪 袭和雷击的区域

山体滑坡、泥石 流自然灾

JTS205-4.1.2


SF02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易 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不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


灾、爆炸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 25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 理条例》第 19 条;GB18265-6.1; JTS205-4.1.5、4.5.6

SF03

生活区防火及用电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通道不畅

灾、爆炸

JTS205-4.1.1



堰施工

SF04

未按设计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定期开展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 化时未及时采取措

塌、淹溺


JTG F90- (5.8.22、8.7.3、8.7.4 、 8.7.5);JTG/T F50-12.2.1、12.2.2、

13.3.4、  13.3.8;77 号文件

SF05

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钢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

塌、淹溺

SF06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钢围堰无防撞措施,侧壁随意驻 施工船

坍塌、船舶沉

用作业

架作业

ST01

置支架基础,支架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搭设、预压、验收

JTG F90- (5.2.1-5.2.7)

JTG/T F50- (5.4、5.5)








ST02

支架搭设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管材、构

JTG F90- (5.2.1-5.2.7)

JTG/T F50- (5.4、5.5)

模板作

ST03

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

JTS205-5.3.4.2;JTG F90-5.2.14

种设备 施作业

ST04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重伤害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4 条、第 40 JTS205-5 7 1



施工船

ST05

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运输,上下船设施不安全稳固

船舶沉没、淹

JTS205-6.2.8、10.1.3、10.1.9

ST06

工程船舶台防汛防突风无应急预案,或救生设施、应急拖轮等配 备不

舶沉没

JTS205-12.1.1.1、12.2.1、10.1.4

ST07

工程船舶造、船舶与陆用设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船舶稳定性 结构强度等

船舶沉没、淹

JTS205-4.7.3





码头工


水下爆


SM01


器材无公安机关核定的准用手续,无领用退库等台账资料


爆炸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7 条;GB6722 (5.2.4.3、5.3.1、 6.3.1.1、10.1.4、14.3.2) ;    JTS205-5.12.1

箱浮运

SM02

箱浮运未验算浮游稳定性

箱沉没

JTS205-6.2.15、6.2.17

深基

SM03

坑无降 (排) 水方案或无施工监测措施

JTS205- (8.5.1、8.1.5.1、8.1.3); JTG F90-8.8.4

SM04

基坑周边 1 范围内随意堆载、停放设备

道整治、 防波堤 护岸工


铺排施


SD01


员站立于正在溜放的软体排上方



JTS205-5.10.4

备注:1.JTS205:《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JTS205-1-2008)

2.GB1826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 ;

3.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

4.JTG/T F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 ;

5.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4) ;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 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定, 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国

201230 号 ) 及其分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已经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及一、二、 三、 四级公路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和交通严重安全隐患排 查。

外公路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要坚 持以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通过强化交通事故统计 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路段,提出 针对的治理意见和建议,推动隐患整改和公路安全水平的提 升。

第二章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

第四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由事故处理及预防、秩序管理、交通


等相关人员参加。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当地交通运输、应 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排查工作。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开展排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 行:分析处理交通事故数据、筛查分类事故多发点段、深 查分析、提出治理建议、制作排查报告,每年度不少于 1

第六 分析处理交通事故数据应当在充分收集整理辖区 3 年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基础上,深入研判事故特点。

第七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根据事故发生频次及严重 分为一类多发点段、二类多发点段和三类多发点段,筛查 标准参照附录 1 执行。

,一、二、三类多发点段排查分别由省、市、县三级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办。

第八 排查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应当根据历史交通事  据,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事故特征及分布特点等,确定 与道路相关重点调查内容,并对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 相关调查分析方法可以参考附录 2 执行。

第九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分析确认的公 安全隐患,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

十条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报告应当参照附录 3 式制作,且包含下列内容:

( 一 ) 排查单位及成员名单;


( 二 ) 排查时间及工作方式、方法、过程;

( ) 排查路段基本信息;

( 四 ) 多发点段分类;

( ) 安全隐患调查分析;

( 六 ) 消除隐患的建议;

(七 ) 相关附件。

公路严重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体制 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路交通严重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并配合同级交通 输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 日常排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日常执勤 执法程中,发现急弯、陡坡、临崖、临水、长下坡等重点路 段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严重缺失、损坏, 以及群众或他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认为明显危及交通安全的 路安全隐患。

第十 专项排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 ,在特定时段针对重点路段或者突出安全隐患类型开展的 严重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内容和方式由组织专项排查的公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排查确认的公路交通 全严重隐患,应当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公路交通安全严重 隐患排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 ) 排查单位、时间及过

( 二 ) 公路交通严重安全隐患情况及分析;

( 三 ) 消除隐患的建议;

( 四 ) 相关附件。

四章 推动整改和治理

第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排查结果书面报 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 门及产权单位,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于高速公路,应当将排查结果向有路产管辖权的人民政 告,并抄送相应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多发 类别或者严重安全隐患治理难度,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挂牌督办

隐患治理难度较大或者投入超出本地财政承担能力的, 以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级督办。

第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排  的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路段,通过跟踪 整改、公提示、宣传曝光等方式,推动排查发现问题的治理。

第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了解掌握已报 告的患问题治理进度。对于未及时处理的,应当督促提醒。


第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多发点段及 严重全隐患路段的治理情况,依据交通事故数据评价治理效 果。

五章 档案记录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事故多 和严重安全隐患路段排查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资料以及 报告书、相关函件、工作记录等资料及时存档,保存期限 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严重安全隐患排查数据库,开展动态监

第二十三条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严重安全隐患排 作应当纳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设 立相应奖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展公 交通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的费用纳入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教育 训。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专业机构 人员参与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的排查工 ,形成消除隐患的综合对策建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建立本辖区排查工 专家库以及专业机构推荐清单。

二十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公路交通事故易 险评估,特别是提早发现新建及改扩建路段存在的交通安 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底最后一周将年度本省 ( 区、市 )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及严 重安隐患排查工作情况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类参考标准

附录 2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隐患调查分析方法 (略) 附录 3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报告格式 (略)


1

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类参考标准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 3 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1普通公路

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的范围为:距交叉路口中心点 250 (含,下同) 范围内或一般路段上 500 米范围内,及隧道 口、 入口等。

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的范围为:道路上 2000 米范围内 梁、隧道、长大下 (上) 坡全程。

2、高速、一级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多发点范围为:道路上 1000 米 (含) 围内或收费站、隧道 口、匝道 口 (含加减速车道) 、接入 口、 面交叉口等点。

速公路、一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的范围为:道路上 4000 米范内 (单向) 或桥梁、隧道、长大下 (上) 坡全程。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类

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 (不含毒驾、酒驾 等事)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 型。其中:

1、一类点、段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 近 3 年内,发生 1 起及以上一次死亡 5 人 (含) 以 道路通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2 ) 近 3 年内,发生 2 起及以上一次死亡 3 人 (含) 以 路交通事故的;

( 3 ) 近 3 年内,发生 6 起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 它事故多发点、段。

2、二类点、段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 近 3 年内,发生 1 起一次死亡 3-4 人道路交通事故, 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 2 ) 近 3 年内,发生 3-5 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

( 3 ) 近 3 年内,发生 6 起以上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的;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 事故多发点、段

3、三类点、段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 近 3 年内,发生 1-2 起死亡交通事故,且事故的发生 道路因素有关的;

( 2 ) 近 3 年内,发生 3-5 起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的;

( 3 ) 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含简易事故) 情况 突出的;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

多发点、段。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暂行)



一条  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 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 指南。

第二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三条  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 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 外部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 人,客运码头 (含客运站,下同) 经营人

第四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 一 )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 二 )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 三 )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 四 )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 五 )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 )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客船擅自改建;

( 二 ) 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 术法规要求;

( 三 ) 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 及时修复;

( 四 ) 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 故障

( 五 ) 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 缺陷。

第六条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是指下列 情形之一的

( 一 ) 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二 ) 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 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七条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 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 施存在严重缺陷


( 二 ) 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 急救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 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 二 ) 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 三 ) 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 载运或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 “车客分 ”要求;

( 四 ) 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 车辆;

( 五 ) 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 六 ) 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第九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 二 ) 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有 效运行;

( 三 ) 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 重不足;

( 四 )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 改正。

第十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 ) 客船压载严重不当;

( 三 ) 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

( 四 ) 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 五 ) 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 法正常使用;

( 六 ) 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 规定。

十一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  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 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载客超过 12 人的船舶。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 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 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 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 个方面:

( 一 )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 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二 ) 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 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三 )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 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

( 四 )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 ( 间距) 不符合规定的;

( 五 )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 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 一 ) 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 二 ) 仓储设施 (堆场、仓库、储罐,下同) 超设计能力、 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

( 三 ) 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 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 四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 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 五 ) 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  ( GB12268 ) 和《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规定的 1.1 项、1.2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 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 六 ) 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  ( GB12268 ) 和《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 1 类爆炸品 ( 除 1.1 项、1.2 项以外) 2 类气体和 7 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 放的;

(七) 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 库储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 规混存情况的。

第五条  “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 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装卸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 体设计规范  ( JTS165 ) 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


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 行的

( 二 ) 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 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 要求的;

( 三 ) 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检 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四 ) 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 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 全措施的;

( 五 ) 储罐 (罐区) 、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 ( 隔堤) 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 不能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 、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 二 ) 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 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三 )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 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四 ) 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 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 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五 ) 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业 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施, 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六 )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 中毒事 故的应急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 离 ( 间距) 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一 )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 重要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 ( 间距) 不符 规定的;

( 二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构 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 间距) 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 (爆炸、泄漏、 中毒) 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或者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


( 二 ) 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三 )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 四 ) 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 空间作、盲板抽堵、高处作业、 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 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发 现的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组织 5 名或 7 名危货物港口作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同类型重特大事故案例,针对事故发生 的概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难易程度,采用风险矩阵、专 分析等方法,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特种设备相关重大事故隐患 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消防相关重大事 故隐患判定依照《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 GA653 ) 等标准规 范执行

一条 依照本指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 取相应处置措施。

十二条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依照《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识》 ( GB18218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办法 (试行) 》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 量等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


( 二 ) 液体散货码头,是指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 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散装液体货物的装卸码头;

( 三 )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 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 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者全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 患。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 年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准确 判定及时整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水利部监督司组织对 2017 发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指南) 进行 修订。现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 2021 版)  ( 以下简称清单) 印发给你单位,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 下要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 重大事故隐患并有效治理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强化对本辖区 (单位) 内有关单位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 判定工作的主体。清单中列出了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各单位 清单直接判定隐患等级。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有关责 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 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 “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


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同时,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逐级上报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 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1



水利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指南)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编号

隐患内




1







基础




人员管理




SJ-J001

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 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特种 (设备) 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2




案管理




SJ-J00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 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 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 查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 转入后续工程施


3







临时

工程

地及施

工设施建


SJ-J003

工厂区、施工 (建设) 管理及生活区、危险 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 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




4




临时设施




SJ-J004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 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 防护措施;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 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 达到 A 级;宿舍、办公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 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5

堰工程

SJ-J005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围堰位移及渗流 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6





工程



临时用电



SJ-J006

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 系统未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发电机组电源未 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外电线路的安 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



手架



SJ-J007

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 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且已有明显沉降;立杆采用搭接 (作业脚手架 除外)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编号

隐患内

8


板工程

SJ-J008

、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 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9

险物品

SJ-J009

、使用、保管和处置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不 合安全要求





10




起重吊装 运输





SJ-J010

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合格后投入使用;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 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 限制及连锁装置; 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 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隧 竖 (斜) 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 (货)  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




11



起重吊装 运输




SJ-J01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施工采用临时钢   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 构和吊点进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 未进行相应负荷试验;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 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投入使用



12


边坡、深 基坑



SJ-J012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 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 行下一梯段施工;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 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13












洞施工












SJ-J013

到下列九种情况之一,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 地质预报并取措施:1.隧洞出现围岩不断掉块, 内灰尘突然增多,喷层表面开裂,支撑变形 或连续发出响。2.围岩沿结构面或顺裂隙错位、 缝加宽、位移速率加大。3.出现片帮、岩爆或 重鼓胀变形。4.出现涌水、涌水量增大、涌水 然变浊、涌沙。5.干燥岩质洞段突然出现地 流,渗水点位置突然变化,破碎带水流活动 ,土质洞段含水量明显增大或土的形状明显 化。6.洞温突然发生变化,洞内突然出现冷空 对流。7.钻孔时,钻进速度突然加快且钻孔回 消失,经常发生卡钻。8.岩石隧洞掘进机或盾 发生卡机或掘进参数、掘进载荷、掘进速度 发生急剧的异常变化。9.突然出现刺激性气味 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 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 段开挖未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 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隧 洞Ⅳ类、 Ⅴ类围岩开挖后,支护未紧跟掌子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编号

隐患内


14



洞施工


SJ-J014

洞室施工过程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 监测;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 采取有效措施



15



备安装



SJ-J015

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 (组装) 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机坑中进行电焊、 割作业 (如水机室、定子组装、上下机架组装) ,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 配备消防器材



16



水上作



SJ-J016

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水上 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 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挖泥船的实际 工作条件大于 SL 17—2014 5.7.9 中所列数值, 未停止施工



17









其他



洪度汛



SJ-J017

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 准洪水应急预案;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 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 下的隧洞进出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准设置围 或预留岩坎


18


液氨制冷


SJ-J018

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 置、配备固定式氨气报警仪和便携式氨气检 仪;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19


安全防护


SJ-J019

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 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


20


备检修


SJ-J020

混凝土 (水泥土、水泥稳定土) 拌合机、TBM 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 锁且无人监管



2


水利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指南)



序号

管理

对象

编号

隐患内

1


水利工 通用

SY-T001

有泄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泄水建筑物堵塞, 法正常泄洪;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

2

SY-T002

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 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开展监测观测

3










水库大 工程

SY-K001

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4




SY-K002

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大坝渗流 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 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运行中已出现流 、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大 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 ;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5


SY-K003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 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 岸坡不稳定


6


SY-K004

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结果 为 “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 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

7

SY-K005

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 即投入使用

8



水电站

工程

SY-D001

水电站安全评价为C 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9



SY-D002

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 而未停止运行;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 ,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有限空间作业未 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

10

泵站

SY-B001

泵站综合评为三类、 四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1




水闸工

SY-Z001

水闸全鉴定为三类、 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2

SY-Z002

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 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

13

SY-Z003

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 在失稳的可

14

堤防工程

SY-F001

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序号

管理

对象

编号

隐患内

15


SY-F002

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 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

16

SY-F003

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危 堤防稳定的现象


17



引调水及 灌区工程


SY-YG001

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超过设计要求;排架倾 较大,水下基础露空较大,超过设计要求;渡槽结 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

18

SY-YG002

洞洞脸边坡不稳定;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

19

SY-YG003

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 坡失稳等现象




20



淤地坝工




SY-NK001

游影响范围有村庄、学校、工矿等的大中型淤地坝 洪道或无放水设施;坝体坝肩出现贯通性横向裂 或纵向滑动性裂缝;坝坡出现破坏性滑坡、塌陷、 沟,坝体出现冲缺、管涌、流土;放水建筑物 ( 卧 、竖井、涵洞、涵管等) 或溢洪道出现损毁、断裂、 坍塌、基部掏刷、悬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 的;

( 二 ) 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

( 三 ) 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 四 ) 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 远洋渔船监测系统 ( VMS ) 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 AIS ) 等安全 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

( 五 ) 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

( 六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 的;

(七) 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 八) 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 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 海域的。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国、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 ) 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 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 二 ) 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

( 三 ) 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 割机投入使用的

( 四 ) 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 五 ) 拼装、 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的

( 六 ) 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 缺失, 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理措施



( 一 ) 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人考试等管理工作,严禁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 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严厉查处违 发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行为。

( 二 ) 强化技术检验。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 术检验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强化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及安全 置检查,对不符合条件以及未粘贴反光标识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不 过检验。

( 三 ) 强化宣传培训。运用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律 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多种形式 机安全培训,提高农机手安全驾驶和操作技能。

( 四 ) 强化执法检查。规范农机安全执法履职行为,明确职责, 落实到岗。严查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驾驶、未年检、拼装改 装、违法载人、超速超载、伪造变造证书和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 ( 以下简 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 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定标 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 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 (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 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 330 千伏及以上 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 300 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 机组、单套容量 200 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 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 300 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 电站;所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 ) 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

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 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 双重化配置

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



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特高压变压器 (换流变) 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 内 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

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 (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 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电力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 边界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水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大坝特别 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 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 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 开展爆破、 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 手续或无人监护。

  对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有关单位可参照重大隐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行业企事业单位(简称企业)重大生产安全 故隐患判定通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和重大生 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等内容。

标准适用于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


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03

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26860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50016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

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GB 50059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GB 50229

GB 50494

GB 50720

CB 3381

CB 3660

CB3785

CB 3786

CB 4204

CB 4270

CB 4286

CB 4288


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镇燃气技术规范

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舶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厂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修造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

厂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用脚手架安全要求

船舶修造企业明火安全规

空作业车安全技术要求

船厂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要

CB/T 4297 船舶行业企业放射性检验作业安全管理规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JB/T 8856 溶解乙炔设备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总局令  20071228日发布  16  201552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9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01224日发布  36  201542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7号修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739日发布  90

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   监总管三[2017]20171113  121



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消  20151111日发布  301

3 术语和定义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major hidden danger of safety incidents

事故后果严重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应 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通则

4.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 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

b ) 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

c ) 国家级标准、规范;

d) 行业级标准、规范

e ) 地方省级人大及政府发布的法规、规章;

f) 国际公约;

g) 各类设计规范;

h) 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

4.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方法



4.2.1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应采用直接判定法或综合判定法进 性判定。

4.2.2同一次隐 患排查过程中,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 标准中任意一项隐患内容的,可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2.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 准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患。

4.2.4隐患内容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个方 进行判定。

4.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方法

4.3.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格式见图1

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格式

4.3.2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编号原则如下:

a) 顺序号—从001开始,顺序增加;

b ) 隐患类别编号—各类隐患拼音的缩写,见表1

c ) 分隔符— 区分隐患类别与隐患项目;

d) 隐患项目编号— 隐患种类的缩写,见表1 e ) 船舶—船舶行业的缩写。


1  隐患项目编号和隐患类别编号


隐患项

隐患项目编

隐患类

隐患编


建设项


CBJS

础管理

JC

全设施管理

AQ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

ZY

总平面布

CBPM

防管理

XF





点场所





CBCS

乙炔站

YQ

气站

YQ1

险化学品存放场所

WH

配电站

BP

压缩空气

YS

气站

RQ

加油

JY

探伤室

TS

点设备

CBSB

力容器

RQ

重设备

QZ

明火作业

CBMH

本条件

JB

隐患内

YH

涂装作

CBTZ

本条件

JB

隐患内

YH

限空间作业

CBYX

本条件

JB

隐患内

YH

高处作业

CBGC

本条件

JB

隐患内

YH

重作业

CBQZ

本条件

JB

隐患内

YH

电气作业

CBDQ

本条件

JB

隐患内

YH

5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见表2 2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


隐患项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参考



建设项

基础

CBJS-JC001

建设项目无审批、无核准或无备案文

《建设项 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

安全设 施管理

CBJS-AQ001

业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 分析,且未形成书面报告

CBJS-AQ002

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委托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 设施同时进行设计,且未编制安全设 设计


CBJS-AQ003

业未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行审查,且未形成书面报告


CBJS-AQ004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由未取得相 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且未与建设项 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CBJS-AQ00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企业未对 设施进行检查,或安全设施检查后未 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CBJS-AQ006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且 形成书面报告,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业病 防护设 施管理


CBJS-ZY001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 预评价,且未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 业病防护 施 “三同 时 ”监督管

办法》


CBJS-ZY002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不符 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准的要求或报告内容不全




CBJS-ZY00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 设单位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 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且未形成 审意见;或未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 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

CBJS-ZY004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通 评审



CBJS-ZY005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 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 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 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CBJS-ZY006

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未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 护设施设计

CBJS-ZY007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不










CBJS-ZY008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 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业病防 设施设计进行评审,且未形成评审 ;或未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 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或职业病防护设 设计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


CBJS-ZY009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通过


CBJS-ZY010

设单位未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 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



CBJS-ZY011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 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 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 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的内容重 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CBJS-ZY01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 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相应职业病危害 治管理措施




CBJS-ZY013

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 间,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 果评价,且未编制评价报告;或建设 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 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的要求;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报告内容不全



CBJS-ZY014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 制验收方案;或验收方案不全:或职 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未将验收方 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 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CBJS-ZY015

设单位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且未形 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或未按照评审 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 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 完善;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 面报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 未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 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交书面报告



CBJS-ZY016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未通过评审。或职业病防护设施未 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6.1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3 2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参考

重大生产

全事故隐患

判据

















平面 布置

















消防管




CBPM-XF001

房、仓库、建设工程 工现场临时性用房或 作人员密集场所的临 性建筑等建筑构建耐 等级及夹芯材料燃烧 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



1 GB 50016

2 GB 50720













一 次 隐 患 排查过程中, 业 发 现 任 三 项 隐 患 内容的,判定 重 大 生 产 全 事 故 隐



CBPM-XF002

甲类、乙类.丙类液体 (区),可燃、助燃气 储罐(区),厂房和仓 库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 准要














GB 50016

CBPM-XF00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 不符合防爆要求

CBPM-XF004

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不符合标准要求



CBPM-XF005

甲类、乙类、丙类液 罐(区),可燃、助燃 体储罐(区),未与装 区、辅助生产区以及 公区分开布置


CBPM-XF006

甲类、乙类、丙类液 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 ,消防车道不符合标 准要求


CBPM-XF007

空电力线路与甲类、 乙类厂房(仓库),甲类、 类液体储罐,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








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CBPM-XF008


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 点单位(除已建立专 职消防队的重点单  ),未建立微型消防站

《消防重 位微型消 站建设标 》 (公消 [2015]301 )






















点场






















乙炔站


CBCS-YQ001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 护结构的门、窗未向



















GB 50031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YQ002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 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 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 过时,未在穿墙处用 烧材料密封填塞


CBCS-YQ003

管、乙炔汇流排无 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或接地电阻大于10 Ω



CBCS-YQ004

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 间、贮罐间等1区爆 炸危险区未设乙炔可 气体测爆仪,且测报 与通风机联锁



CBCS-YQ005

管道无导除静电的 地装置;当每对法兰 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 0.03Ω时,无跨接导 线



CBCS-YQ006

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 炬未设单独的岗位回火 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设 保护箱时未采用通风良 好的保护箱


CBCS-YQ007

力为0.02MPa以上至 0.15MPa的车间乙炔管 进口处未设中央回火 防止器



CBCS-YQ008

汇流排各部位的阻 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 JB/T 8856的标准要 求;或乙炔汇流排通 用户的输气总管上未



JB/T 8856








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CBCS-YQ009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 置泄压面积,或泄压 积和泄压设施不符合 GB 50016的要求


GB 50016


CBCS-YQ010

站、乙炔汇流排间 和露天设置的贮罐的 雷设计不符合现行国 GB 50057的要求


GB 50057











气站




CBCS-YQ1001

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 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 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 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 ,或接地电阻大于10

Ω










1 GB 50030

2 GB 50057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YQ1002

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 在车间入口处未装设 断阀、压力表,或未 适当位置设置放散管


CBCS-YQ1003

氧气管道设置的导除 电接地装置不符合标


CBCS-YQ1004

氧气站和露天布置的 气贮罐、液氧贮罐等 防雷设计不符合现行 家标准GB 50057 的要









危险 学品 放场


CBCS-WH001

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放场所)未设置可燃 体报警装置






1 GB 15603 2  《化工和 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 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 (试行)》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WH002

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放场所)未使用防爆 气设备设施或电气设 设施未接地


CBCS-WH003

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放场所)超量或超品 储存危险化学品,或 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CBCS-WH004

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放场所)防雷设备设 未定期检测

CBCS-WH005

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放场所)未安装通风








备或通排风系统未设 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CBCS-WH006

有毒物品未贮存在   凉、通风、干燥的场所, 或露天存放或接近酸类 质存放


CBCS-WH007

腐蚀性物品包装不严, 在泄露风险,或与液 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CBCS-WH008

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 的人员、机动车辆和 业车辆未采取防火措


CBCS-WH009

化学危险品建筑未安 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

CBCS-WH010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内 可燃废弃物品


CBCS-WH011

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放场所)消防器材数 量不足、选型不正确













变配


CBCS-BP001

站区和房内的消防、 、接地系统未按规定 期进行检验












1 GB 50059

2 GB 26860

3 GB 50029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BP002

电气设备的绝缘有 损、过热、膨胀变形、 电痕迹


CBCS-BP003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 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 未铺设绝缘(胶)


CBCS-BP004

GB 26860的规定配 备安全工器具和防护 品,或安全工器具和 用品未定期检测


CBCS-BP005

变电站主变压器等各种 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 配备适当数量的移动 灭火器


CBCS-BP006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 蓄电池室、电缆夹层、 配电装置室以及其他有 充油电气设备房间的门








向疏散方向开启






CBCS-BP007

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 入口处与电缆竖井的  、入口处,以及控制 与电缆层之间未采取 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 及分隔的措施

CBCS-BP008

变电站的六氟化硫开关 未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CBCS-BP009

筑面积超过250 m'的 控通信室、配电装置 、电缆夹层,其疏散 口不易少于两个,楼 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 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  。当配电装置室的长 超过60 m时,应增设 一个中间疏散出













缩空


CBCS-YS001

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 制装置的装设不符CB 50029 的相关规定














GB 50029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YS002

制室和空气压缩机旁 均未设置紧急停车按

CBCS-YS003

气罐未装设安全阀或 全阀未定期检验

CBCS-YS004

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 装设切断阀


CBCS-YS005

气压缩机的联轴器和 动部分未装设安全防 设施






CBCS-YS006

塞空气压缩机、隔膜 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 未装设止回阀;空气 缩机与止回阀之间未 置放空管:活骞空气 缩机、隔膜空气压缩 与储气罐之间装设切 阀时,空气压缩机与 断阀之间未装设安全

气站

CBCS-RQ001

站内未设置消防系统 按照GB 50140要求配

1 GB 50494

2 GB 50140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相应的灭火器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RQ002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 气储罐区未设置周边封 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



CBCS-RQ003

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 建(构)筑物的电气装 未确定爆炸危险区域 级和范围,且未采取 相应措施


CBCS-RQ004

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 的建(构)筑物及露天 质燃气储罐未采取防 接地措施


CBCS-RQ005

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 储罐、设备和管道未 采取静电接地措


CBCS-RQ006

站内具有燃气泄漏和 危险的场所未设置可 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


CBCS-RQ007

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 闭式建筑未采取良好的 风措施




GB 50028


CBCS-RQ008

压缩天然气、液化石 的管道、储罐接管及 罐等的安全阀件不符 GB 50028的要求









加油


CBCS-JY001

加油作业区内作业时有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








1 GB 50016

2 GB 50057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JY002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 罐设置在室内或地下

CBCS-JY003

罐导除静电措施不完

CBCS-JY004

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 装置

CBCS-JY005

加油软管上未设置安全 拉断阀

CBCS-JY006

罐车卸油未采取密闭 油方式







CBCS-JY007

罐通气管管口距离地 面高度不足4 m




CBCS-JY008

加油站工艺设备配备的 火器材不符合GB    50156 要求


CBCS-JY009

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 时,加油站作业区内 缆沟未充沙填实

CBCS-JY010

制油罐未进行防雷接 地,或接地点少于两处

CBCS-JY011

加油站内防雷接地装置 符合GB 50057的要求



CBCS-JY012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 管道上的法兰(连接 少于五个)、胶管两 端等连接处未采用金 线跨接


CBCS-JY013

加油站未设置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系统且未设置 急切断系统








探伤室

CBCS-TS001

伤室未安装门-机联 锁装置和工作指示








CB/T 4297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TS002

伤室未设置紧急停止按

CBCS-TS003

伤室入口处未设置声光 报警装


CBCS-TS004

线探伤室未配置固定式 检测系统,或固定式辐 射检测系统未与门-机联 联系

CBCS-TS005

射状态指示装置未与射 线探伤装置联锁

CBCS-TS006

线探伤室未与操作室分

6.2 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

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4 4  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参考

重大生产

全事故隐患

判据

点设

力容

CBSB-RQ001

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

TSG 21

一 次 隐 患 排查过程中,









CBSB-RQ002

压力容器本体、接口 位、焊接接头等存在裂 纹、变形、过热、泄漏、 腐蚀、机械接触损伤等 现象


业 发 现 任 意 三 项 隐 患 的,判定 为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CBSB-RQ003

压力容器支座支撑不 固,连接处有松动、移 位、沉降、倾斜、裂纹 等现

CBSB-RQ004

体无接地装置

CBSB-RQ005

全阀未在检验有效期 且铅封不完好

CBSB-RQ006

装在安全阀下方的截 止阀未常开且未加铅


CBSB-RQ007

单独爆破片作为泻压 时爆破片与容器间的 止阀未常开且未加铅



CBSB-RQ008

于盛装易燃介质、毒 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安 全阀或爆破片的排放口 未装设导管,且未将排 放介质引至安全地

CBSB-RQ009

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 全连锁装置不完

CBSB-RQ010

压力表封签损坏且超 定有效期限


CBSB-RQ011

用于易燃或毒性程度 极度、高度危害介质 液位计上未装设防泄 保护装置







重设

CBSB-QZ001

起重设备未办理使用







CB 4288



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

内容的,判

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SB-QZ002

起重设备未定期检


CBSB-QZ003

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设置 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 位器、幅度限位器、幅度 示器


CBSB-QZ004

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设置 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 器、极限力矩限制装


CBSB-QZ005

户外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 置防倾翻和抗风防滑装







CBSB-QZ006

起重设备未设连锁保护安 全装



CBSB-QZ007

起重设备主要受力构件变 、损坏

6.3 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

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5 5  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参考

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判据




















明火









基本

CBMH-JB001

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审 批手续




















CB

4270








1 同 一 次 隐 患排 过程中,同一作 现场发现任意 项基本条件+任 两项隐患内容 ,判定为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同 一 次 隐 患排 过程中,不同作 现场累计发现 意两项基本条 的,判定为重大 产安全事故隐

3 同 一 次 隐 患排 过程中,不同作 现场累计发现 意 四 项 隐 患内 的,判定为重大 产安全事故隐

CBMH-JB002

重点部位明火作业现 无人监护

CBMH-JB003

明火作业人员未持证


CBMH-JB004

作业现场生产调度不 理,存在与明火作业 冲突的作业,造成两 或两种以上交叉作



CBMH-JB005

盛装过易燃易爆、有 物质的各种容器或有限 空间,作业前未经气体 浓度检测或测量结果不 格即实施作业










隐患


CBMH-YH001

作业现场或附近存在 易爆物品,且未采取 全控制措施即实施作


CBMH-YH002

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 情况、不了解设备设 况盲目实施作业

CBMH-YH003

作业现场防火措施落 到位


CBMH-YH004

割设备(工具)不完好 气体胶管混接(含颜 混乱)


CBMH-YH005

作业结束未将氧气和 气体胶管(割炬)带出 舱外

CBMH-YH006

作业结束将氧气和可 体胶管(割炬)存入封








闭工具



CBMH-YH007

使用割炬进行照明


CBMH-YH008

处明火作业点火星所 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

6.4  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6 6  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参考

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判据
















涂装





基本

CBTZ-JB001

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
















CB

3381




1 同 一 次 隐 患排 过程中,同一作 现场发现任意 项基本条件+任 两项隐患内容 ,判定为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同 一 次 隐 患排 过程中,不同作 现场累计发现 意两项基本条 的,判定为重大 产安全事故隐

3 同 一 次 隐 患排 过程中,不同作 现场累计发现 意 四 项 隐 患内 的,判定为重大 产安全事故隐

CBTZ-JB002

内涂装作业现场无人监

CBTZ-JB003

涂装作业审批人员和气 测技术人员未持证上岗



CBTZ-JB004

业现场生产调度不合理, 涂装作业禁区内存在与 作业相冲突的作业,造 两种或两种以上交叉作










隐患内容

CBTZ-YH001

作业现场未使用防爆的电 设备、照明设施

CBTZ-YH002

内涂装作业现场未有效


CBTZ-YH003

油漆溶剂未履行上船登 ,剩余涂料和溶剂未带 作业现场或未放入指定 回收

CBTZ-YH004

作业现场违规使用可能产 静电或火花的物品


CBTZ-YH005

软管存在断裂、泄露、 、膨胀、活接头损坏等 情况


CBTZ-YH006

涂作业时喷漆软管扭结 或软管的不锈钢接头未

CBTZ-YH007

漆搅拌机、喷漆泵等设备 有效接地

6.5 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



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

7

7  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患判据









限空 作业

基本

CBYX-JB001

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 同一次隐患排查过 程中,同一作业现场发 任意一项基本条件+ 意两项隐患内容的, 定为重大生产安全 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排查过 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 发现任意两项基本 条件的,判定为重大生 安全事故隐患;

3 同一次隐患排查过 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 发现任意四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 安全事故隐患

CBYX-JB002

业现场无人监护

CBYX-JB003

限空间作业前未经气体浓度检 或测量结果不合格即实施作业








隐患内容

CBYX-YH001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 标志


CBYX-YH002

通风设备设施、无照明设备设 或照明设备设施未采用安全电

CBYX-YH003

风设备设施、照明设备设施的 线绝缘破损

CBYX-YH004

业过程无持续有效的空气置换



CBYX-YH005


密闭容器、设备等特殊场所内 作业时,随意关闭舱门或舱盖

6.6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8

8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参考

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判据







处作






基本

CBGC-JB001

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办理作业申请手续




1 CB 4204

2 CB 4286

3 CB 3785

1 同一次隐患 查过程中, 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 意一项基本条件 +任意两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两项基本


CBGC-JB002

手架搭设完毕未经验 收合格设置检验合格 牌即实施作业


CBGC-JB003

手架搭架人员、吊篮 和高空作业车操作人 未持证上

CBGC-JB004

患有职业禁忌证者或 者从事高处作业

隐患

CBGC-YH001

处作业未符合“有洞 有盖、有边必有栏,








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条件的,判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3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四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

CBGC-YH002

手架整体结构不符合 CB 4204的相关要求


CBGC-YH003

手架搭设(拆除)时作 区域无人监护且未设 戒区域(标识)



CBGC-YH004

船舶外挂型脚手架、船 舶艏艉部线型变化较 部位、上下通道等易 生坠落部位未悬挂安


CBGC-YH005

方没有工作平台、悬 的脚手架,下方未水 设置安全网

CBGC-YH006

搭架单位未定期对脚 进行巡回检查


CBGC-YH007

处作业现场照明照度 符合CB 3785的相关要

CBGC-YH008

空作业车或高空作业 篮安全装置失效




CBGC-YH009

空作业车平台未加装 位保险杠或限位保险 部高度小于1900 mm



6.7 船舶行业起重作业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9

9  船舶行业起重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参考

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判据





重作





基本

CBQZ-JB001

重大件吊装未办理危 业审批许可手续






CB 3660

1 同一次隐患 查过程中, 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 意一项基本条件 +任意两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

CBQZ-JB002

起重作业相关人员未 证上


CBQZ-JB003

起重指挥信号不明, 操作时未指定专人指

CBQZ-JB004

重大件吊装、联吊或 无吊装工艺方案












隐患


CBQZ-YH001

起重钢丝绳、吊索具 定期检查、未张贴检


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两项基本 条件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3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四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


CBQZ-YH002

重吊耳(吊码或吊环) 强度和设置位置术经设 计、定位,且未经专人 接检验

CBQZ-YH003

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的规定


CBQZ-YH004

板夹、磁性吊具的使 不符合CB 3660 的相 关要求

注:重作业“十不吊”:超负荷不吊;无专人指挥、重量不明、视线不清、指挥信号不 明确吊;安全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故障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 滑动不吊; 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吊;歪拉斜品、物件的利边快口未 加衬不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物件被压住或情况不明不吊;吊物上 人或有浮动物件不吊;露天起重机遇6级以上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不吊。

6.8 船舶行业电气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

表10  船舶行业电气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

隐患

隐患编

隐患内

参考

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判据











气作




基本


CBDQ-JB001

时用电未办理危险作 审批许可手续;送变 电未执行工作票制度












CB 3786

1 同一次隐患 查过程中, 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 意一项基本条件 +任意两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两项基本 条件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3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四项隐患

CBDQ-JB002

气作业人员未持证上


CBDQ-JB003

负荷进行拉闸操作或 验(修理)电气设备时 设置警示标志






隐患


CBDQ-YH001

线接头及电气线路拆 除后其线头外露且未 绝缘保护


CBDQ-YH002

供电箱、供电柜、用电 备、照明灯具不带电 金属部分未与供电系 的零线可靠连接

CBDQ-YH003

使用裸灯头及不封闭 钨灯作照明

CBDQ-YH004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防护 损坏








CBDQ-YH005

上船电源线电压不小 220V时,未采用绝缘完 好的橡套电线,或与氧 (乙炔)皮带同道架设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隐患


CBDQ-YH006

电焊机无可靠的保护接 地无保护接零装置; 电 焊机裸露带电部分无安全防护罩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站 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电站大坝 ( 以下简称大坝)。

三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 责人为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制 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

四条  国家能源局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对辖区内大坝工程隐患 理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水电站项目核准和电力运行管理的地方各 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 ( 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依照国家法 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履行地方管 理责任。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 以下简称大坝中心) 对大 坝工程隐患治理提供技术监督和管理保障。

第五条  大坝工程隐患按照其危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较大、一般等四级

大坝较大以上 (含较大,下同) 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进行专



、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二章  隐患确认

六条  大坝特别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以下一种或者 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即使在采取控制水库运 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仍 可能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

( ) 防洪能力严重不足;

( 二 ) 大坝整体稳定性不足;

( 三 ) 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坝体贯穿性裂缝;

( 四 ) 坝体、坝基、坝肩渗漏严重或者渗透稳定性不

( 五 ) 泄洪消能建筑物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淤堵;

( 六 ) 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

(七) 枢纽区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严重地质灾害;

( 八) 严重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其他工程问题、缺陷。

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或者 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在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术 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 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

较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或者 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无需采取控制水库水位 施,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


大坝一般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 已经或者 影响大坝运行安全,但其危害尚未达到较大工程隐患严重程度 的情形

七条  大坝工程隐患,可由电力企业自查确认,也可由派出 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大坝安全 期检查、特种检查等工作中确认。确认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以 及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条  大坝工程隐患确认时间,是指电力企业自查确认的时

间;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提出明确意 时间;大坝中心印发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审查意见的时 间, 以及提出大坝其他工程隐患督查意见的时间。

九条  电力企业对自查确认的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应当 即书面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派出机 、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对各自确认的大坝较大以上工 隐患,除了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之外,还应当同时相互抄送告 知。

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涉及防汛、环保、航运等事项的,隐患 确认单位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三章  隐患治理

第十  大坝工程隐患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 电力企业应当 患治理计划报送大坝中心;对于较大以上的工程隐患, 电力企


应当将治理计划报送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委托大坝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的计单位,对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进行专项设计。

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委托大坝设计方案的原审查单位或者 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进 行专项审查

十三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治理方案专项审查通过后的 月内, 电力企业应当将通过审查或者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治 案报请大坝中心开展安全性评审。通过安全性评审后, 电力企 业应当将治理方案报送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十四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涉及大坝原设计 能改变或者调整的部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报请项目核准( 审 批 ) 部门批准

十五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由电力企业委 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安装、施工、维修和监理单位实施。

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计划和治 方案明确的时限、质量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并定期将进展情况 送大坝中心,其中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情况还应当报送派出 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十七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在要求的时限 完成;一般工程隐患原则上应当立即完成治理,治理工作量大、

客观条件限制的,可适当延长完成时间。


十八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治理完成并经过一年运行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竣工验收。派出机构、地方电 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参加竣工验收。通 竣工验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电力企业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相 关资报送大坝中心、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确认后,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 情监测、水库调度、防洪度汛、安全监测以及大坝巡视检查等工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坝运行安全。构成特别重大工程隐患或 者重工程隐患的, 电力企业还应当采取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放空 水库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确认后,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 制定或者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预案评审和备案 强预报预警,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二十一条  大坝存在工程隐患,采取治理措施仍然不能保证 运行安全的,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 定退出运行。

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收到电力企业报送的特别重大工程隐 重大工程隐患治理专项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大 安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 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和


方电力管理部门。

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应当依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

家能源局负责对大坝特别重大工程隐患的治理实施挂牌督

必要时可以指定有关派出机构实施挂牌督办。派出机构负责对 坝重大工程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做好大坝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大坝中心为挂牌 办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应当 强协同配合,联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电力企业按时、 量完成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各项工作。

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责任不 实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开展的监督管 理工作

六章  附则

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国家 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 电监安全〔2010〕30 号 ) 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及其分类分级的方法。

标准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和分

2 规范性引用文

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

GB/T 343462017 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TSG 08 ) 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种设备事故隐患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



;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 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3.2

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据特种设备隐患产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的隐患类别。

3.3

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  grad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根据特种设备隐患的严重程度确定的隐患级别。

3.4

种设备事故隐患 目录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catalogue

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隐患的统一描述和说明。

4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4.1

种设备事故隐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 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4.2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

4.2.1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为管理类隐患、人员类隐患、设备类隐 、环境类隐患 4 个类别。

4.2.2 因管理缺失所产生的隐患为管理类隐患 (代号:G)。



4.2.3 因人员自身或人为因素所产生的隐患为人员类隐患 (代号: R)。

4.2.4 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陷、缺失或失效 所导致的隐患为设备类隐患 (代号:S )。

4.2.5 因特种设备使用环境变化导致的隐患为环境类隐患 (代号: H)

4.3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

4.3.1 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 隐患 3 个级别。

4.3.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4.3.2.1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

4.3.2.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重大和 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4.3.2.3 风险管控缺失、失效,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

4.3.2.4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3.2.5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隐患。

4.3.3.1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 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行为。

4.3.3.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较大事 故的隐患。



4.3.3.3 风险管控缺失或失效,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

4.3.4 除上述严重、较大隐患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均为一般 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4.3.4.1 违反使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状态。

4.3.4.2 风险易于管控,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

4.3.5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隐患级

—— 对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患级别;

—— 对油气管道隐患,其隐患分级还应符合GB/T 34346等的要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高隐患级

但不能降低本标准规定的隐患级别。

5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

5.1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目录及其分类分级分 别见附录 A、附B

5.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目录由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 风险管控要求自行建立并逐步完善。

5.3 当一个隐患同时满足本标准的不同条款时,按隐患目录最直 的表述归类。

5.4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或细化隐患目



,并建立与本目录的对应关系。

—— 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 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

—— 使用风险较高行业的 ( 见注) ;

使用重点特种设备的;

— 使用环境会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较大影响的。

注:如金属冶金、港口码头、物流仓储、气体充装、液氨制冷 油化工等行业。





  A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隐患类

     

1











设备类 (S)

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的

2

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 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3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

4

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5

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6

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 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销手续的

7

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8

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 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9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 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10

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 (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 制召回)

11





理类 (G)

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 隐患,继续使用的

12

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

13

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4

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15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16

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17

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注:

1. 由环境因素导致的上述隐患也可归为环境类隐患

2. 其他环境类隐患的目录和级别,可由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确定。






  B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隐患

患类

     

1

设备类 (S)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器具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 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

2

梯轿厢的装修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3













理类 (G)

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

4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

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

依法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

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 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8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9

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 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无记录

11

客运索、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12

未将电、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的安全使用说明、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使用者注意的显著位

13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 质处理

14

全状况等级为 3 级压力管道、4 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 合要求的锅炉未制定监控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

15


人员 (R)

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

16

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17

理人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注:

1. 由环境因素导致的上述隐患也可归为环境类隐患

2. 其他环境类隐患的目录和级别,可由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确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生产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隐患分级与 、工作程序和内容、信息平台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 和持续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

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 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89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WJ/T 907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

3 术语和定义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故隐患  hidden risk of work safety accident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

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岗位员工 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 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 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患治理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

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4


隐患信息  hidden risk information

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 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 的总称

4 体系建设基本原则

4.1 兼容性原则

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相 衔接,与企业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各类体系认证等相互兼容

4.2 科学治患原则


应树立科学治患理念,采用先进、实用的隐患排查 方法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4.3 注重实效原则


体系的实施,全面排查、精准判定、科学施策、有 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4 全员参与原则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考核计划,分层次、 分阶段组织全员学习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使全体从业 员掌握相关标准、程序、方法,明确各层级、 岗位事故查责任、周期。

4.5 持续改进原则


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体系评审,根据内、外部变 的情况进行持续改进,以确保其连续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5 基本要

5.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体

业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 织体系及工作机制,包括组织机构、 岗位职责、工作目标、 议事规则、工作安排等

5.2 建立健全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包括 级各类人员职责、各部门运行协作流程、隐患排查范围、 患排查方法、隐患治理、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等,明确各 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形成企业集团、企业 (场点)、 车间、班组、 岗位分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5.3 完善科学隐患排查方法


采用适用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的事故隐患排查方

利用智能化管控技术,进一步完善危险场所风险点和关 部位在线监控、 自动报警、故障自诊断、故障自愈等技术 段,建立本企业各类危险生产作业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 过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中的融合应用,增强企业安全生 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速隐患排查从 态分析向动态感知、事后应急向事前预防、单点防控向全 局联防的转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4 实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监管、重点处理、动态 综合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由基层单位自查自改,治理过

程、理方法和整改验收存档备查;重大事故隐患须由企业 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治理并验收。

5.5 实施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按照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与绩效 钩。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未按 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弄虚作 假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制

5.6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培训


发挥程技术人员作用,强化各级安全管理和作业岗位 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技能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关培 档案。

5.7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公开和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制


业应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  向行业监管部门上报,并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重大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将 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情况进行备案。

6 隐患分级与分类

6.1 分级

6.1.1 根据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 响范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 事故隐患。

6.1.2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规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患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隐患,具体包括以下情 

a) 证照不齐,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b) 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c )  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四超”现象的;

d)  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 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e)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 构成重大风险的;

f)  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g)  部安全距离发生变化,不能满足GB50089要求的; h)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i )  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6.1.3 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

6.2 分类


6.2.1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6.2.2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证照、许可及建设程序;

b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c )  行业人员、设备准入;

d)  安全生产责任制;

e ) 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f)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设备设施管理、应急管理、职业卫生 基础理、领导带班、事故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风险控、技术资料、相关方安全管理等; g) 其他。

6.2.3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作业场所、工 (库 ) 房及设施、设备; b ) 防殉爆、隔爆措施;

c ) 自动控制、安全联锁装置;

d) 安防统、视频监控系统、 门禁系统; e ) 气与通讯、防静电与防雷;

f) 消防雨淋、采暖与通风;

g) 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

h) 内、外部安全距离

i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j ) 自然灾害与环境等方面;

k) 违反现场管控措施的

l )  其他。


7 工作程序和内容

7.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7.1.1 基本要


企业每年应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内容清单,包 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 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可依据6.2.16.2.2条款并结合 WJ/T 9075、工作危害分析法、有关事故案例等进行编制

7.1.2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


应依据基础管理类内容,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 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隐患判定、 型等信息,样式参见附录A

7.1.3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


企业应依据生产现场类内容,针对风险点控制措施和标 规程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风险点简况、 查内容、排查标准、隐患判定、排查类型等信息,样式参 B

7.2 确定排查项目


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 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 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

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 行。

7.3 组织实


7.3.1 排查类


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 业性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 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7.3.2 排查要

隐患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 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 查相结合。

7.3.3 组织级

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 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企业集团级、企业级、部门(车 ) 级、班组级、 岗位级。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 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任体系。

7.3.4 事故隐患排查周期

根据风险点特性确定隐患排查周期,明确企业各级岗 人员排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一班三检、每班一次、每周 次、每月一次、每季次、每半年一次等。 隐患排查周期可

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 业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至少满足:

a) 一班三检:一线作业人员 (操作工、库管员等) 进行

位班前、班中、班后现场排查并记录;

b )  每班一次:当班安全员、设备维修人员、班长、车间 (库管) 主任等进行生产现场排查并记录;

c )  每周一次:安全、技术、机电等业务部门主管进行专 性排查并记录;

d)  月一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等职能部门 管负责人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e )  每季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全面隐患排查并记

f)  每半年一次:企业集团负责人组织涵盖所有生产、销

场点的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g)  对于三级及以上的风险点及其关键设备危险源、作业

活动应重点关注,明确排查责任人、排查周期。

h)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对设备、 电气与通讯、

消防、采暖与通风、自动控制、防静电与防雷、防 设施、频监控、门禁系统、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 试验销毁、外部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进行检测或 全性评估;

i )  当本企业获知相关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及异常事件时, 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专项隐患排查。

7.3.5 隐患判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企业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判定,重大事 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6.1.1规定进行 判定

7.4 隐患治


7.4.1 隐患治理要

隐患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理措施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

理、公司治理等。

b )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

责任到人、按时完成。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 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 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 故发生。

c )  对于可能引发的垮塌、泥石流、滑坡、雷击、火灾、 洪水等自然灾害隐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管控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在接到有关自 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 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 采取止作业、撤离人员等防范措施,必要时向当地 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  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事故隐 患,业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治理


7.4.2 隐患治理流


在每隐患排查结束后对所发现的隐患,排查部门应签 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 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 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 通知签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治理效果组织验收。企业每月至 一次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 期限、治理措施要求及整改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向负有安全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示。隐患整改通知 式参见附录C、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公示样式参见 附录D

7.4.3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企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 专人进行验收确认。

7.4.4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隐患特点、成因

b )  目标和任务;

c )  方法和措施;

d)  物资和经费保障;

e )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f) 时限和要求;

g) 验收部门及负责人。


7.4.5 隐患治理验

隐患理完成后,企业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本单位的相 关人员或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必要时可 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隐 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需要进行复查验收的,按照有 规定执行,形成闭环管理。参与验收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对 评估结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好登记及整改销号 审批。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 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样式参见附录E

8 信息平台建

8.1 基本要求


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工业互联网建立安全 双重预防信息平台,推动人员、装备、物资等安全生产 要素的网络化连接、敏捷化响应和自动化调配,形成 “快速 、实时监测、超前预警、联动处置、系统评估”等新型 事故隐患治理能力体系

平台应具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 风险预警等功能,实现风险与隐患数据应用的无缝连接;

保障数据安全,具备权限分级功能

8.2 功能模块


8.2.1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应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 分析和上报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风险点的管理 (增加、删除、编辑、查询等功能); b )  年度、专项、岗位、临时风险辨识评估的管理 (辨识

据的录入、辅助辨识评估、辅助生成文件、审核、 果上传等)。

8.2.2 隐患排查治理模块


隐患排治理模块实现对隐患的记录统计、过程跟踪、 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a)  隐患信息录入及与风险的关联

b )  隐患整改、复查、销号等过程跟踪,实现闭环管理。

整改超期、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进行预警;

c) 实现重大隐患自动上报、跟踪督办。

8.2.3 统计分析及预警模块

分析及预警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实现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多维度统计分析,自动生成报

b )  实现安全风险等级变化和隐患数据变化的预警功能;

c )  与风险点关联,实现安全风险动态管理的直观展现, 宜与安全生产相关系统集成

8.3 系统接


接口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备信息提醒接 口,实现预警信息的及时推送;  b ) 应具备对外提供数据接 口,实现风险、隐患等数据与

其他系统的对接。

8.4 系统管理


业的双重预防体系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信息系统中 及本单位相关内容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更新内容主要包 企业管理机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评价清单、 风险 (源) 数据库、风险点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治理 息数据库等内容。

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

9.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


业每年应依据排查出的隐患,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台

,包括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台账和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台 ,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计划、排查、整改、验收等过程记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式参见附录F、现 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样式参见附录G

9.2 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


患排查治理的记录自隐患治理验收完毕之日起至少 存三年,档案至少应包括:

a)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b)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d)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资料

e)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f)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 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10 持续改进

10.1 更新


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 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 内容,主要包括:

a)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或更新;

b) 企业组织形式、作业场所及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

c) 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d) 发生事故和相关重大事件的;

e) 其它应当进行更新的情形。

10.2 评审


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 进行评审,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10.3 改进

评审需要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改进的,由企业主 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实施改进。 同时应保存体系改进措  、实施情况和效果验证等记录。

11 沟通

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 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 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A

(资料性)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样表)

基础 管理 项目


排查


排查


隐患

查类型

(一)

查类型

(二)

查类型

(…)

排查

级别

排查

级别

排查

级别













































1:排查类型主要包括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 隐患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注2组织级别包括企业集团级、企业级、部门 (车间) 级、班组级。

注3:  “隐患判定”栏在隐患排查判定后填写


录B

(资料性)

   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样表)

风险点简



排查



排查



判定

查类型

(一)

查类型

(二)

查类型

(…)


险点


责任 单位


等级


查 周 期

织 级 别

查 周 期

织 级 别

查 周 期

织 级 别





















































1:排查类型主要包括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 隐患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注2组织级别包括企业集团级、企业级、部门 (车间) 级、班组级。

注3:  “隐患判定”栏在隐患排查判定后填写


录C

(资料性)

患整改通知单 (样表)

年 月 日

查部门


责人



在的隐患



隐患判


改措施

及要求


查人员签字


改责任 人签字



落实验证




验收人:       验收日期:









录 D

(资料性)

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公示 (样表)

XXXXXXX (企业名称)

(年、月) 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公示

隐患

所在

改要

改责

完成时

完成情

改验 收人

验收时














































注:



录E

(资料性)

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样表)

隐患编号:

单位名称


位负责人


隐患名


隐患类


现时间


理完成时限


隐患概况:(包括隐患形成原因、 能影响范围、造成的死亡人  数、造成的职业病人数、造成的 接经济损失)。


主要治理方案:(包括治理措施、 所需资金、完成时限、治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改情况


位分管领导意见


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管部门意见


:由于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的事故后果严重,因此需要企业特别关注。涉及 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完成后,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销号记录。鉴于现行法律法规 求,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当地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将纳入监管重点,因此 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实施销号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应当有监管 的意见。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与使用。








录F

(资料性)

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样表)

础 管 理 项

划过程

查过程

改过程

验收过

查 类 型

查 周 期

任 单 位

任 人

查 结 果

患 描 述

患 级 别

查 人

查 时 间

成 原 因 分 析

改 措 施

改 责 任 单 位

改 责 任 人

改 期 限

金 额

收 时 间

收 人

收 情 况



































































:本表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录G

(资料性)

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样表)

风险点简

划过程

查过程

改过程

验收过

险 点 名 称

属 单 位

险 等 级

查 类 型

查 周 期

任 单 位

任 人

查 结 果

患 描 述

患 级 别

查 人

查 时 间

成 原 因 分 析

改 措 施

改 责 任 单 位

改 责 任 人

改 期 限

金 额

收 时 间

收 人

收 情 况









































































:本表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预防工作机制”( 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 在民航安全 管理系 ( SMS ) 内的相关定义, 以及基本逻辑关系、功能 定位和运转流程,推动 SMS 与双重预防机制的有机融合,更 加有效地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2.适用范围

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有 SMS 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理工作,及民航行政机关相关监管活动。其他民航生产经 单位应作为构建安全管理等效机制的重要参考参照执行。

3.定义

险源: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 ( 以下简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候 ( 以下简称 “征候”) 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 的条件者物体。(样例见附录 1 )

1: 区分危险源和隐患的重要性—— 国际民航组织在Doc9859 《安全管理手册》中使用Hazard 指危险源,并另外提出了 “不遵 守规章、政策、流程和程序的情况”,以及 “防范措施”中的 “弱点

(weakness ) 或 “缺陷(deficiency)”。对比可知,这一提法实质 上符合国内关于 “隐患”的定义,但 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中未 在定义分将这些定义为隐患,从而造成一些单位容易在危险源 识别和患排查中出现概念混淆和记录混乱,特别是当双重预防机 为法定要求之后,两者的混淆将成为相关管理满足法定要求 的阻碍,必须加以区分。

2: 区分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 确将危险源”和“隐患”列在同一条法条中,本着立法中避免不同 名称描述相同含义导致概念混淆的原则,“危险源”和 “隐患”出现 在同法条内,意味着应分属不同定义和内涵。《民航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 民航规2019  11 号 ) 借用了我国 90 代安全管理论中关于危险源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危险源的概念, 这一理论中的第二类危险源即 “安全隐患”。为避免概念混淆,本办 将取代《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不再使用“一 类危险源、二类危险源”的表述,后者直接表述为 “安全隐患”。

3: 当需要把未经评估或未经培训的关键人员列为危险源时, 应注意与 “人的不安全行为”区分,后者属于安全隐患的范畴

4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在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危险源 是航活动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可被视为系统或其环境内以一种或另 一种式蛰伏的潜在危害,这种潜在危害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例 如:作为自然条件 (如地形) 或技术状态 (如跑道标志) “。可危险定义中的 “条件”通常指环境因素;“物体”则通常包括运行 体系存在的能量或物质。因此危险源的基本描述应尽量使用名 词,如XXX 可燃物、XXX 短窄道、XXX 超高障碍物等,避免与

安全隐患或后果混淆。

5: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定义 “重大危险源”为 “长期地或者 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 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 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 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 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包含民航业,民航行政机关无权使 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外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定的定义,故本咨询通告不再单独定义 “重大危险源”。

安全隐患: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制措施失 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 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难 ,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样例见附录 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问题隐患、 风险患等均有提及,基于民航“安全隐患零容忍”的行业特点,本 规定统一使用 “安全隐患”一词,与其他相关概念并无本质差别。

2:安全隐患的定义主要源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原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定义,该定义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民航 行业使用该定义,能够确保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精神一致。

3安全隐患通常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 状态、管理的缺陷,因此安全隐患的基本表述应尽量采取主语+ 行为状态、缺陷的组合,并尽量与违规或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 相关联,如“xxx 人员违反 xxxxxx 车辆阻挡 xxxxxx 手册缺少

xxx等,避免与危险源混淆

4: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本管理规定对安全隐患分类的 上,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进行细化 (如涵盖法定自查的记录要求)。

大安全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 的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主要源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定义,该定义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民航行业使用该定义,能够确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精神一致

风险:危险源后果或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根 据容忍度不同,分为可接受、缓解后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级。

1: 亦有翻译为可接受、可容忍、不可容忍,对应关系不变。

2:民航风险分级沿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级标准,通常为 个等,与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红橙黄蓝”四个风险等级对应关系为: 的不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风险 ( 红) 和较大 (橙); 民航的缓解后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 风险(黄);民航的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低风险(蓝)。

重大风险:风险分级评价中被列为“不可接受”的风险, 或者被列为 “缓解后可接受”但相关控制措施多次出现风险。

剩余险: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安全风险。 :剩余风险可能包括风险管理中未穷举的风险,也可以认为是

一项初始的安全风险在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后 “保留的风险”。

际安全管理中,通常是后者更具现实意义。

1 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基本概念关系示意

4.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 2 ) 附件 19《安全管理》第二版,国际民航组织,2016

( 3 ) 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第四版,国际民航组织, 2018 年。

(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交通运输 2018 年。

( 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 年。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2 年。

( 7 )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

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

( 8 ) ISO Guide732009  《风险管理——术语》。

5.一般要

5.1 工作原则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依 合规、务实高效、闭环管理的原则,围绕事前预防,推动 源头防范风险、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双重预防机制是 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 有机融合、一体化运行的原则。

2 民航 SMS 相关要素与双重预防机制融合流程


1:双重预防机制的第一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应民航 SMS 的第二大支柱——安全风险管理,本质相同。双重预防 机制第二重预防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属于民航安全管理体 系的三大支柱——安全保证的一部分,安全隐患排查同时也是获取

安全绩效监测数据的一种方式,并且可能发现新的危险源。

2:图 2 进行了适当简化以便于理解基本逻辑和流程,省略安 效监视与测量、数据分析、系统评价等安全管理有关内容,各民 产经营单位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完善。

5.2 责任主体

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在 SMS 框架下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化 解安全风险,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3 监管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以下简称民航局) 负责协调、指导行 范围内的民航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中国民用航空 地区管理局 ( 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 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 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监管局) 负责对辖区内民航生产经营单 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6.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6.1 负责人的职责

( 1 )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 SMS 架内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2 ) 其他负责人按照 “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职责范

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组织形式 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 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 简称 “十五条硬措施”),主要负责 人通常指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6.2 部门的职责

( 1 )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分 析和评价分级,拟订或组织其它业务部门拟订相关风险控 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 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 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管理部门”在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安监、航安、 质、安管”等不同名称,但本质上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要求的“安 全生产理机构”,即企业内部设立的独立主管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 门。

( 2 ) 其他部门按照 “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履行民航 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应职责,并按规定参与或独 展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价分级,以及拟定风险控 措施,及时排查治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6.3 从业人员的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 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 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人报告。

6.4 工会的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提出 的建议。

6.5 外包方的监管职

民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可能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承租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安全生产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单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6.6 同一作业区域的监督职责

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 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管控 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全检查与协调

民用场等特定运行场景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7.1 总体要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并根据图 2 所示,清晰、明确地接入 SMS 的 “安全风险 管理”流程。该制度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 工、系统描述、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分级和 险控制过, 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等管理要求。

7.2 系统描

( 1 ) 基本要素

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系统描述” 《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的必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组织机  、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设施设备、运行环境、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以及接口的描述, 以界定 SMS 及其子系统的边  界,确定双重预防机制在体系内的特征

( 2 ) 作用

使用系统描述可以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更清晰 了解其众多的内外部交互系统和接 口,有助于更好地定位危 险源、安全隐患并管控相关风险。 同时,及时更新系统描述 还有助于了解各种变动对 SMS 流程和程序的影响,满足 SMS 更管理”对系统描述进行检查的相关要求。

( 3 ) 格式

统描述通常包含带有必要注释的组织机构图、核心业 务流程图 (包含内外部接 口 ),及各项相关政策、程序的列 ,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适合其自身的方法和格式 制适合本单位运行特点和复杂程度的系统描述。

:基于“系统描述”开展“系统与工作分析”的记录,作为识 别危险源的过记录,可由各单位按照易理解、可操作、可追溯的原 确定格式。

7.3 危险源识别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综合使用被动和主动的方法, 别与其航空产品或服务有关、影响航空安全的危险源,描

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从而 危险源与后果之间存在可能性的风险路径。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专门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 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 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所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监管局备案,并抄报 在地地区管理局。

7.4 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分级

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对其所 识别、影响航空安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分级, 到低分为不可接受风险、缓解后可接受风险和可接受风 三个等级 (采用更多等级的单位,需明确对应关系)。

全风险矩阵和分级标准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民航 局相关业务文件规定和本单位特点自行制定。安全风险指 用字母与数字组合或单纯的数值来表示都是可接受的。

7.5 风险控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 分级结果,按“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 1 ) 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 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专项应急预案;

( 2 ) 对于其他缓解后可接受风险, 由安全管理部门负 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 3 ) 对于可接受风险,仍认为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性

的,可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措施,但要避免层层加码

涉及组织机构、政策程序调整等需要较长时间的风 险管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将 安全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且上述类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制 定后应当重新回到系统描述,按需开展变更管理,并分析 和评价剩余风险可接受后,方可转入系统运行环节

7.6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分级 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台账,至少如实记录危险源名称、 险源所在部门、是否是重大危险源、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后 果、现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级评价、计划风险控制措施、 险控制措施落实效果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即危险源清单,可参见附录 1 的样例, 规定样例中未包含安全绩效管理有关内容。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8.1 总体要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 隐患查治理制度,该制度包括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分工安全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一般安全隐患治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管理要求。

过立整立改或制定等效措施等方法,确保可能导致 风险失控的安全隐患 “动态清零”,即:针对排查发现的 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对于无法立即消除 的安全隐患,制定临时性等效措施管控由于受该安全隐患

可能失控的风险,并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且在 完成前定期评估临时性等效措施的有效性。

8.2 安全隐患排查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但不限于 息报告、法定自查、安全审计、SMS 审核以及配合行政 检查等各种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按照 8.3 的要求进行治理;如 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应当按照 8.4 的要求进行治理;排如发现潜在的危险源,应回溯到 “7.2 系统描述”进行定位 梳理,适时启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流程识别危险源并管控 关风险;如评估发现的问题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可选择 改进后,回到系统运行环节。

8.3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

( 1 ) 及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 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局,抄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 2 ) 回溯到“7.2 系统描述”环节进行梳理,按照“7.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启动安全风险管理,制定治理方案。

( 3 ) 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 4 ) 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民航生产经营单 ,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 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对重大安全隐患 理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向所在

地监局提出书面申请 (包括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和评估报 告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8.4 一般安全隐患治理

( 1 ) 对于排查出来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产生的一 般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回溯到 “7.5 风险控制”环节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和调整;对于涉及组织机构、政策 序调整等需要较长时间的风险管控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 应当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且上述类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后,应当重新回到 “7.2 描述”,按需开展变更管理,并分析和评价剩余风险可接 ,方可转入系统运行环节。

( 2 ) 对于暂未关联到已有风险管控措施、 因违规违章 等情况被确定的安全隐患,如涉及重复性违规违章行为, 溯到本规定 “7.2 系统描述”环节进行梳理,并按需启动安 全风险管理;如不属于重复性违规违章,可立即整改并关闭。

8.5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 1 )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即安全隐患清单, 见附录 2 样例),如实记录安全隐患名称、类别、原因分 析 (如适用)、关联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关联的后果 ( )、整改措施、治理效果验证情况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 已经完成整改闭环的安全隐患可标记关闭,不再统计 在本位安全隐患总数内,但安全管理的数据库,以及判定 重复、顽固性安全隐患的比对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不得

意篡改或删除。

( 2 ) 对重大安全隐患除填入安全隐患清单外,还应建 门的信息档案,包括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复查验 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

( 3 )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监督检查

9.1 监督检查重点

民航政机关在对各业务系统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 SMS 查时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 1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建设和 实施情况;

( 2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情况;

( 3 ) 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 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 5 ) 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

( 6 ) 未能按期关闭的安全隐患及重复性违规违章类的 全隐患治理情况。

9.2 推动安全隐患动态清零

民航行政机关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治理,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以安全隐患 “动 态清零”为 目标,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

( 1 ) 对于治理难度高且尚未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一般

全隐患应当重点记录、跟踪督办。

( 2 ) 对于检查发现或接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 指定责部门挂牌督办,录入信息系统。必要时,应当将重 大安隐患治理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报告同级 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隐实施挂牌督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安全监 要求,共同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 3 )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 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4 )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收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 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或授权监管局组 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核销, 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9.3 责任追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民航安全风险分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处理。            10.生效与废止

本咨询通告自 2022 9 30 日生效,《关于印发民 空重大安全事项挂牌督办及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航发〔2011120 号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 制建指南》( 民航规〔201911 号 ) 废止。

本咨通告生效起一年内为过渡期,期间各地区、各单 位应当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数据库

附录 1 全风险分级管控样例 (危险源清单)





险源名称

(参照第三章危 定义及注释4)




险源

理的主责部门

险源识别

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分级




风险控制措

(如风险处于可接受,可填写 “不涉及”)

剩余风

(参照第三章剩余风险定义及注释)




险源



可能导致的后果

(事故、征候、一 般事件等)



有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危险源已有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程、技术、培训等)

险分级

(参照第七章 7.4)


险评价 分级


险评价 分级

否衍生新的 险源

(如是,填写新危 源名称和编号)










1









xxxx 3 个机 冬季湿滑或  染跑道










飞行部 (航空 )



















件调










飞机冲偏出跑








1.模拟机训练中有湿滑跑道的训 科目。

2.FOCM 手册中有湿滑跑道的起降 标准和程序。










4










B










4B









可接受 风险

1.一个定检周期内有过刹车系统故障的飞机不运 行该机场

2.结合 QAR 监控状况,在模拟机复训中增加部分 飞行员湿滑跑道起降训练不少于 2 /场;      3.在换季学习中增加湿滑跑道着陆的学习内容, 训飞行机组强化主动了解天气变化趋势和雪情 告的意识。

4.细化飞行准备,飞行机组要准确识读新的道面 况评估报告和雪情通告相关内容;签派员要讲 帮助机组掌握污染道面变化情况和污染物导致 道变窄的信息。

5.在现有标准框架下,进一步明确湿跑道和污 道上的运行限制与侧风标准,作为冬季飞行前 抽查项,抽查率不低于 50%

6.下发警示,要求配载部门和飞行机组严格按 序做好性能分析,防范起降时偏出跑道风险










1










B










1B










可接







2




XX 机场春季低 风切变、强乱





飞行部 (航空 )










愿报 统计






飞机可控撞地




1.运行手册天气标准          2.机组训练手册颠簸、风切变处 置程序

3.模拟机复训科目






2






A






2A





解后可 受风险

1.告及数据分析中乱流、风切变最集中的 3-4 ,调整部分航班时刻,起降时刻避开下午风 最高的时段,降低遇到极端天气的可能性。  2.并增加签派席位专项监控程序,预报、实况等 存在风切变或大风时及时提醒机组

3.排班确认 3-4 月份执飞该机场的机组,最近一 复训中无风切变处置、稳定进近方面的不符合 。且航前准备时提前向机组发放 xx 机场航前 准备提示单。






1






A






1A






可接





















附录 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样例 (安全隐患清单)


全隐患名

(参照第三章

安全隐患定义 及注释 3)

重大安全

(参照第三章

大安全隐患 定义)


患的类 (参照第 八章 8.4)



原因分析

(如适用 )


关联的风险控制 措施 (法规、制度 者风险控制措施的具

体要求)



关联的后

(如适用 )






发现

时间

/




改时间




改措施


改资

(如适 用 )

( 涉及 重大隐

患时填 )


措施



施验证 时间




理效果验证情况



时间












1








某进近管制 室部分管 员违反管 议,向相邻 管制单位 早进行电 移交






















风险控制 施失效







1.部分管制员对管制 议向相关内容存在误解 2.进近管制室对管制协 议开展了培训,但无相 考核;                 3.进近管制室的《业务培 训管理规定》中没有明 要考核的条件及要求。








进近管制室的《业 务培训管理规定 定:协议签订  ,应对全体人员 展不少于 2 小时 培训。












飞行冲突











内部

检查












2022/1/3

近 管 制 室












2022/1/9




1.修订进近管制室 业务培训管理规 》,增加业务培 后应对受训人员 行考核,不合格 直到补考合格后 可上岗的要求。 2.进近管制室对全 人员开展管制协 培训和考核,对 合格的人员进行 补考,直到全体 员考核合格。






















安质












2022/2/1

1.2022 2 1 查了进近管制室修 的《业务培训管理 定》,该规定明确 务培训后应对受训 员进行考核,不合 的直到补考合格后 可上岗的要求。

2.2022 2 1 日检 查进近管制室对全 人员进行管制协议 训和考核记录,均 经考核合格

3.2022 2 1 日随 抽查了过去两个月 中每周各 1 小时的录 ,没有发现过早进 电子移交的情况。























2022/3/1









2







货运平板车 阻挡加油车 前方的紧急 道。
















重复性违 违章







1、作业人员违反车辆靠 机作业规范;          2、作业人员对加油车 通道的要求不熟悉。




司《航站运行手   “航空器活动 道路交通管理  ”第 XXX " 飞机正在加油  ,在停机位内的 辆不得阻碍加  车前方的紧急  道。






1、紧急情况 阻挡加油 车的撤离;

2、车辆与飞 或车辆与 车辆刮








安全

检查









2022/1/3

运 部









2022/1/5

1对违规操作人员 进行批评教育并现 场纠正         2、组织装卸处员工 再次学习《航空器 活动区道路交通管 理规则》的相关要              3、安质处组织对车 辆靠机作业安全检 查频次由每周 3 增加至 5 次,并协 调机场进行视频抽















货运

全质

量经









2022/2/3


1.2022 2 3 了装卸处员工学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 通管理规则》的记 和考核记录,所有 工学习和考核合格

2.2022 2 3 日随 抽查过去两个月的 辆靠机作业安全检 记录,发现连续两 月没有发生类似违 事件

















2022/3/6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垂管系统通用仓库 成品油库和火炸药仓库 ( 以下简称储备仓库) 的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储备仓库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通用类和 项类,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储备仓库,专项类 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储备仓库。除重大火灾隐患含直 接判定和综合判定要素外,其他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均为直 判定。若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规标准

一、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方 直接判定是只需符合任意一条判定要素,则直接判定为 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是根据判定要素的情形、数量进行 综合判定。

直接判定要素如下

1.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和专用车站、码 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 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 75%

3.甲、 乙类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燃可燃液体储罐 ( 区 )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 报警设施

综合判定要素如下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 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 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 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 易爆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值;

3.在库房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 营合用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 703 ) 的规定;

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5.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 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 求》( GB 25506) 的规定持证上岗;

7.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8.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 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

、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10.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 防给水系统,或 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 用;

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 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1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13.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大于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50%

14.防火门、 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 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 50%

1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 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 求设置数量的 50%

16.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 总数的 50%

17.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 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1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 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 能正常自动切换;

20.丙、丁、戊类库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 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2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 常联动控制;

24.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25.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6.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 爆炸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 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2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 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 准规定;

28.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 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 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 1234 5 3 条以上或意综合判定要素4 条以上, 即判定为重大 火灾隐患;其他场所存在任意综合判定要素 6 条以上,即判 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 ) 种设备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或 作业资格证已经超过有效日期的;

2.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 修理的

3.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使用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4.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5.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6.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7.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的;

8.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 (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 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的;

9.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 者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 ,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1.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 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的

12.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 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1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5.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

养工作的;

16.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后,未办理启用手续擅自启 用的;或停用一年以上,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 格后使用的。

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 ) 成品油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 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5.新建油库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运行的

6.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 备的;

7.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8.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 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9.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油罐区未实现紧急切 断功能的;

10.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 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

1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

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电气设备的;

1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 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

13.产装置、 自动化控制系统、 电动紧急切断阀、安 系统未按国家标准要求供电的;

1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 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 ) 火炸药仓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 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库房实际存放量超过核定的安全储量的

4.直接实施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的;

5.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和居民点的人流通过危险区,运 药、炸药的车辆通过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且未采取有 风险管控措施的;

6.库和覆土库及其转运站 (作业期间) 的内、外部安 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 险管控措施的;

7.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的;

8.运输火炸药时,使用无爆炸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在管 辖范围内违规装卸、停车、修车、加油的

9.覆土库屋面覆土厚度、墙顶部水平覆土厚度和坡向地 或外侧挡墙坡度不符合要求的;

10.F0 危险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或敷设电气线路的;

11.F1 类危险场所电气或照明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12.与库区和转运站无关的高压电气线路穿越库区和转 运站,或跨越危险性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

13.从前端控制箱引至洞库、覆土库的安全防范系统线 路未埋地敷设的;

14.火药炸药库房钥匙、密码和电子感应卡未按管理制 执行的;

1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火炸药进行倒垛、倒库、外 观检查和理化分析等工作,或者在倒垛、倒库、外观检查 生包装袋破损未按规定处置,或者理化分析后火药剩余安 量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处置的;

16.擅自改造、 改装储存火炸药物资库房的。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第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第十二条 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第十三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第五条 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第六条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第七条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八条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第九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9日印发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存在轮轴折断、悬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失效放飏,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短路起火的;动车组、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严重不良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中修、大修及高级修,或者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报废仍投入使用的;

(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轨道等存在严重隐患,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严重超限的; 

(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接触网支柱及基础(包括拉线基础)损坏严重、隧道吊柱松脱的; 

(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

(七)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管控措施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

(七)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押运的;

(八)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九)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

(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

(十一)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

(十二)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的措施的;

(十三)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第六条 铁路沿线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且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三)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塔杆等高大设施,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道路、渡槽、线缆等设备设施(含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五)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

(六)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或者在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七)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的;

(八)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米、桥长100~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米)采砂、淘金的;

(九)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

(十)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

(十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铁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行业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八条 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Ⅱ级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铁路局

  2023年5月8日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

(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

(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

(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

第五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

(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

(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

(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

(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

(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

(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

(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六条 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三)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

第七条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铁路站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

2023年9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

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第十条 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