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 索引号
- test/20240127-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1-27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规范的经办服务,我们推出“社保微课堂”栏目,对《经办条例》的规定做出解读,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和便捷性,打击欺诈骗保、保障基金安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外部门的数据信息,与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信息进行核验比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