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地震局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 索引号
- 43270774-7-/2019-021601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2-16
隆阳区地震局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或经发改局审核上报审批的利用国家、省市或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符合下列情况的重大项目中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高、投资规模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列入公示试点的项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有关内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目标及功能;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
(六)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项目前期研究的主办处室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拟公示项目在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流程中的前期研究阶段进行公示。在形成项目初步论证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应及时汇总、归纳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七条 对于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八条 在形成上报区政府的正式论证意见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单位的说明,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第九条 在上报区政府正式论证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理由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局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各股室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主要负责人问责制。本局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追究股室负责人及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局领导由上级予以追究,其他人员由本局予以追究。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追究局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区政府已发文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三)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局办理事项时限;
(五)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对象,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六)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本局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局各股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股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股室负责人调离岗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服务对象无故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结而故意不给予当场办结;
(五)应当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六)故意不一次性告知或者故意不一次性准确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服务对象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弄虚作假;
(十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局内部业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局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