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务服务指南
- 索引号
- 43270774-7-30/2016-1214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14
保山市地震局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务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建设单位设置与撤销地震监测设施的审批;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1、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11--2010);
(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23--2008);
(4)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
(5)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 276-2008);
(6)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办理条件
(1)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国家法定形式;
(2)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个人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 需要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提交符合条件的评价报告。
4、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地震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2) 地震局审批窗口审核;
(3) 审核合格的颁发由保山市地震局统一印制的《保山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5、申请审批材料
(1) 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 工程场地地质勘查资料复印件1份;
(3) 拟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书一式两份;
(4) 《审核确认书》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提交本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相应机构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
(5)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省外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工作的)。
二、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1、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4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3、办理条件
(1)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国家法定形式;
(2) 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
4、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地震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2) 地震部门行审批窗口审核后转报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 审核合格的颁发由地震部门行统一印制的《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书》;
(4) 审核不合格的,由审核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
5、申请审批材料
(1)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核申请表;
(2) 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设计文件和能清楚表明工程场址和地震监测设施位置的平面图;
(3)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三、建设单位设置与撤销地震监测设施的审批
1、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4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3、办理条件
(1)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国家法定形式;
(2) 建设单位设置与撤销地震监测设施必须符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
4、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地震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2) 地震部门审批窗口审核后转报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 审核合格的颁发由地震部门统一印制的《设置(撤消)地震监测设施项目审批书》;
(4) 审核不合格的,由审核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
5、申请审批材料
(1) 申请报告(设置、撤销原因等);
(2) 《设置(撤消)地震监测设施项目审核申请表》;
(3)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和有关专家论证材料;
(4) 地震监测设施设置、撤销方案或项目建议书、规划设计文件等;
(5) 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三项审批项目,均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