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学生居住证申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索引号
- 01525689-3-/2021-111801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1-18
隆阳区学生居住证申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编号:
现就读学校: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居住登记为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居住证申领为居住满半年;学生申领居住证还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读、合法稳定住所,具备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材料条件之一。
(二)因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公共服务和权益,对实际居住期未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公安派出所办理人不得在系统内擅自调整登记时间,为其办理居住证。
(三)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对流动人口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案件及时录入警综平台办案系统。
(四)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五)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六)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住宿地区制定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尤其要注意交通、饮食、用火用电等环节上的安全。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承诺人: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