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2024年 惠企政策汇编
- 索引号
- 01525689-3/2024041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10
隆阳区2024年
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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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
政策统计时间为2024年3月,政策解读以相应单位详细解释为准
目录
一、隆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惠企政策1条…………………1
二、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惠企政策2条……………2
三、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惠企政策1条…………………3
四、隆阳区民政局惠企政策2条……………………………4
五、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5条…………6
六、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惠企政策5条………………………10
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惠企政策8条……………14
八、隆阳区商务局惠企政策2条……………………………18
九、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惠企政策2条……………………20
十、隆阳区医疗保障局惠企政策3条………………………21
十一、隆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惠企政策1条………………24
十二、隆阳区农业农村局惠企政策3条……………………25
十三、隆阳区教育体育局惠企政策1条……………………29
十四、隆阳区税务局惠企政策5条…………………………30
十五、隆阳区财政局惠企政策2条…………………………34
十六、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企政策2条………………36
十七、隆阳区水务局惠企政策3条…………………………37
十八、隆阳区投资促进局惠企政策1条……………………39
十九、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惠企政策4条…………40
一、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企政策(1条)
(一)扶持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政策依据:《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隆发〔2023〕17号)。
适用对象:已在库的资质建筑企业。
相关标准:对已在库的资质建筑企业,当年产值2—10亿元的,按照产值的万分之一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产值10—20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产值20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入库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同等享受产值奖励。
执行期限:一次性补贴。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875-3067246。
二、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惠企政策(2条)
(一)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依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支持工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隆办发[2024]6号)
适用对象:当年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非新建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企业。
相关标准:区财政对当年新建投产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电话:0875-2225885。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融资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的措施》(云政发〔2022〕7号)。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相关标准:安排省财政资金2000万元,对借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放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再贷款金额的1%给予财政贴息。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电话:0875-2225885;隆阳区财政局,电话:0875-2218384。
三、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助企惠企政策(1条)
(一)新成立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实物公章及申领电子印章
政策依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落实向企业免费发放电子印章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公治传〔2022〕855号)。保山市公安局、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实物公章和发放电子印章的通知》(保公发〔2022〕156号)。
适用对象:隆阳区新成立企业(含外资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时可享受免费刻制首套实物公章(1套3枚,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公章的材质为胶章,在云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后,企业可同步免费申领对应的电子印章。
相关标准:免费。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办理机构及电话:
保山鼎安印章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奥新体育城一期134号商铺,法人:张云龙,联系电话:15368758293。
四、隆阳区民政局惠企政策(2条)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隆阳区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隆政办发〔2018〕26号)。
适用对象:隆阳辖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相关标准: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5000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0%,区级承担40%。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民政局,电话:0875-2229150。
(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19〕7号)
适用对象:隆阳辖区投入使用收住老人的养老机构。
相关标准:对于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资助;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元给予资助;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50元给予资助。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以上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二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三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40元予以资助;四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五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60元予以资助。
对于两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在享受以上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在享受以上规定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资助。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对于设置护理院或一级医院以上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民政局,电话:0875-2229150。
五、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5条)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95号);《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1号)。
适用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相关标准: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阶段性)。
执行期限: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隆阳区社会保险中心。电话:0875-2195512。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政策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适用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相关标准: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隆阳区社会保险中心。电话:0875-2195512。
(三)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政策依据:《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咨询及经办程序指南>的通知》。
适用对象:按市级下达任务数办理,办完为止。
相关标准: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还款方式:“贷免扶补”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的第12个月偿还本金1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24个月偿还本金2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36个月偿还本金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具体标准以最新执行文件为准。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0875-2129110。
(四)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实施就业见习千岗募集计划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
适用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相关标准: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具体标准以最新执行文件为准。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0875-2235710。
(五)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35号)。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相关标准:1.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我省县级以下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对吸纳我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2024年是否有此项补贴、补贴标准等都需要以2024年省人社厅下发文件为准)。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0875-2129110。
六、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惠企政策(5条)
(一)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相关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宗;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宗。
执行期限:2021年1月7日起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875-2220276;隆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875-2192604。
(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适用对象及标准:
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执行期限: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875-2220276;隆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875-2192604。
(三)不动产登记收费优惠减免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适用对象及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
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1.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用,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菅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庶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执行期限:2016年12月8日起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875-2220276;隆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875-2192604。
(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方面的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实施意>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242号)。
适用对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
相关标准: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降低工业用地成本。1.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用地意向者对土地租金、出让金进行竞价,实行价高者得。2.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底价、租赁土地的年租金底价,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3.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4.土地租金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执行期限:长期适用。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自然资源局,电话:0875-2209878。
(五)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面的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隆发〔2019〕9号)。
适用对象:民营企业。
相关标准:执行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执行期限:长期适用。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自然资源局。电话:0875-2209878。
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惠企政策(8条)
(一)无偿提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一条环评要素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无偿提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重大投资项目选址选线、方案论证等工作,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电话:0875-2136617。
(二)优化规范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一条环评要素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确需穿(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线性工程,在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意见并同意穿(跨)越的前提下,审批部门可开展环评审批工作。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内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选址不可避让性唯一性确认意见后,审批部门可开展环评审批工作。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电话:0875-2136617。
(三)试行“容缺+承诺+后置条件”审批方式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一条环评要素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产业政策、产能政策、用地用林手续、自然保护地等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且与相关要求符合性存疑的事项,在建设单位出具“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认可意见前不开工建设”的承诺、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监管承诺的前提下,实行“容缺+承诺+后置条件”审批,审批部门可开展环评审批工作。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电话:0875-2136617。
(四)实行“打捆”审批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一条环评要素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电话:0875-2136617。
(五)豁免总量指标要求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一条环评要素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电话:0875-2136617。
(六)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一条环评要素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位于已落实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的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如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未纳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无需做环评。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电话:2136617。
(七)简化环评内容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二十一条环评要素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相关标准:小微企业开展的建设项目属于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行业的,可简化环评文件内容。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污染因子已纳入园区监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电话:0875-2136617。
(八)建立环评审批正面服务清单
政策依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稳经济保增长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对开展地质勘探、场地平整、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不纳入环评管理。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电话:0875-2136617。
八、隆阳区商务局惠企政策(2条)
(一)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3号)。
适用对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相关标准:培育引进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进出口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等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培训人数、实现效益等因素,对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或在线交易额2亿美元以上的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商务局,电话:0875-3037795。
(二)加快推进海外仓发展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3号)。
适用对象:租赁、建设运营海外仓的企业。
相关标准: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租赁等方式加强与海外仓企业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重点布局南亚东南亚公共海外仓。企业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的公共海外仓,按仓储面积、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贴息支持和不超过300万元的仓储设备投入资金支持;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使用满1年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使用操作费用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综合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结构化融资等投融资方式多元化投入海外仓建设。发挥商务代表处作用,为海外仓企业提供建设指导、商品展示、营销推广等服务。探索“保税仓十边境仓十海外仓”联动机制。支持国际货运班列公司、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等在国际物流重要节点区域设立海外仓。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商务局,电话:0875-3037795。
九、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惠企政策(2条)
(一)林业(储备林)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11〕104号)。
适用对象:林业贷款。
相关标准:中央财政补助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补助2%,但实际贴息补助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息。林业大额项目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项目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按月计算贴息,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贴息。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林草局,0875-3039980。
(二)国家储备林贷款支持
政策依据:《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办规字〔2020〕67号)。
适用对象:已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范围内的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
相关标准:国家储备林贷款项目的授信及融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林草局,0875-3039980。
十、隆阳区医疗保障局惠企政策(3条)
(一)国家职工医保“门诊共济”
政策依据:《保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适用对象: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相关标准:一是缴费费率调整。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单位部分由原来10.7%调整为9.7%,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由原来9.5%调整为8.5%。二是门诊保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元(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参保人员起付线按现行政策减半支付。在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三是个人账户共济。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三)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咨询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职工“医疗救助”
政策依据:《保山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适用对象:由工会组织认定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
相关标准:一是支付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二是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深度困难职工按照基数10%确定,相对困难职工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三是支付比例。对深度困难职工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相对困难职工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四是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其门诊和住院各救助项目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相互独立,不合并计算。救助对象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咨询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
(三)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适用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相关标准:一是先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二是选定点。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选择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三是持码卡就医。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均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咨询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隆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惠企政策(1条)
(一)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9〕101号)。
适用对象:经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
相关标准: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民宗局,0875—3139979。
十二、隆阳区农业农村局惠企政策(3条)
(一)隆阳区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隆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隆阳区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农发〔2021〕41号)。
适用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相关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和上一年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优化确定分档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执行期限:2023年开始。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股,电话:0875-3139603;隆阳区农机推广站,电话0875-2217191。
(二)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
政策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云农财〔2020〕24号)。
适用对象:全区从事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养殖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全区从事水稻、玉米、玉米制(繁)种、甘蔗、油菜种植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
相关标准:(1)能繁母猪:保险费60.00元/头,单位保额1100元/头,费率5.453%,农户自缴12.00元/头。(2)奶牛(含乳肉兼用型):保险费370元/头,保险金额7000元/头,费率5.29%,农户自缴37.00元/头。(3)育肥猪:保险费32.00元/头,保险金额700元/头,费率4.575%,农户自缴6.40元/头。(4)水稻:保险费27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费率4.5%,农户自缴2.70元/亩。干旱、病虫害起赔点为损失率达20%以上(含20%)。(5)玉米: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费率3.6%,农户自缴1.80元/亩。干旱、病虫害起赔点为损失率达20%以上(含20%)。(6)玉米制(繁)种:保险费120元/亩,保险金额1600元/亩,费率7.50%,农户自缴12.00元/亩。干旱、病虫害起赔点为损失率达20%以上(含20%)。(7)甘蔗:保险费42元/亩,保险金额700元/亩,费率6.0%,农户自缴8.40元/亩。干旱、病虫害起赔点为损失率达20%以上(含20%)。(8)油菜:保险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费率4.0%,农户自缴1.60元/亩。干旱、病虫害起赔点为损失率达20%以上(含20%)。
执行期限:2023年开始。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畜牧股,电话:0875-3136178;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电话:0875-3139605。
(三)推动咖啡精品率和精深加工率提升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推动咖啡精品率和精深加工率提升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农绿〔2022〕8号)。
适用对象及标准:1.采取“先证后补”方式,对面积500亩以上,获得绿色认证、有机认证的咖啡园,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亩1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咖啡园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省级认定的精品咖啡庄园进行更新种植或嫁接改良优良品种500亩以上的,省财政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精品咖啡庄园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涉农整合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等,支持咖啡良种良法推广。
2.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新建或改扩建符合绿色环保标准且年处理咖啡鲜果量达2000吨以上的鲜果处理中心,省财政按照鲜果加工设备购置实际投资额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3.对年度投资咖啡精深加工生产线达3000万元以上(包括技术改造、智能生产与数字化应用等)的经营主体。省财政按照加工设备购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地对企业种植、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给予扶持。
4.对咖啡基地面积500亩以上,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5.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作用,加大咖啡产业信贷支持力度。对从事咖啡种植、加工、销售等领域的经营主体。在云南省内每年新增贷款符合贴息额度超过1万元的,由省财政分年度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鼓励各地通过自有财力等渠道安排贴息资金,贴息比例总和不得超过实际贷款利率。加大咖啡基础研究和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等投入力度,对申报咖啡精深加工类且符合申报指南和立项规定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办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股,电话:0875-3139602。
十三、隆阳区教育体育局惠企政策(1条)
(一)认真贯彻执行外来投资企业相关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政策依据:《保山市教育体育局保山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外来投资企业相关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教体发〔2020〕171号)。
适用对象:优待对象为位于保山市境内的外来投资企业,非保山市户籍的法定代表人、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子女。符合教育优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
相关标准:招商引资企业相关人员子女起始年级入学(园),根据按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其子女入学与辖区居民子女入学享有同等待遇;非起始年级由区教体局视公办学校学位空余的具体情况给予保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教育体育局,电话:0875-2122924
十四、隆阳区税务局惠企政策(5条)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适用对象: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相关标准: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四)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
适用对象: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相关标准: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云南省上浮20%)。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五)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相关标准: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
十五、隆阳区财政局惠企政策(2条)
(一)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担保收费定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融担风〔2021〕48号)。
适用对象:各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的重点企业;到期可正常还本付息的在保客户。
相关标准:1.金融机构融资直保业务。隆阳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年。其他直保业务,基准担保费率原则上为1%/年—2.5%/年。对信用状况较好,担保金额较大的国有骨干企业,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2.债项担保业务。综合融资金额、期限、风险、反担保措施等因素,以及同行业市场定价,确定担保费率,原则上为0.5%/年—2%/年。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办理机构及电话:隆阳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电话:0875-3066772(李世杰15198761136)。
(二)农业信贷担保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银保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全力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2〕177号)。
适用对象:符合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条件的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担保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
相关标准: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10(含)—300(含)万元的项目,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其中,种子、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抗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年;300(不含)—1000(含)万元的项目,担保费费率不超过1%/年。在建立政府共同风险分担机制的县区,实施“零费率”政策。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办理机构及电话: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山办事处,联系人:杨埒,电话:15368491798。
十六、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企政策(2条)
(一)计量器具免收检定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2号)。
适用对象: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相关标准:停征其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收费。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办理机构及电话:保山市检验检测院,联系电话:0875-2145739。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优惠
政策依据:云政发〔2017〕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相关标准: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收费标准降低30%的降费政策。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办理机构及电话:保山市检验检测院,联系电话:0875-2196779。
十七、隆阳区水务局惠企政策(3条)
(一)水资源费可以缓缴90日
政策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适用对象: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标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缴纳通知单之日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缓交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水务局,电话:0875-2164900。
(二)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
政策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水务局,电话:0875-2140028。
(三)简化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备
政策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适用对象:所有建设单位。
相关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水务局,电话:0875-2140028。
十八、隆阳区投资促进局惠企政策(1条)
(一)鼓励外商投资奖励
政策依据:《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云投促发〔2023〕11号)。
适用对象:在云南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公司,其所投资在云南登记注册的项目法人主体。
相关标准:1.外资新设项目。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增资项目。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外资新设、增资项目实际到资流入币种为外币时,奖励折合人民币参照资金到账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咨询机构及电话:隆阳区投资促进局,电话:0875-2207228;隆阳区财政局,电话:0875-2218384;隆阳区商务局,电话:0875-3037795。
十九、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惠企政策(4条)
(一)两部制电价方式选择灵活性
政策依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号)。
适用对象:大工业用户。
相关标准: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降低企业停产、减产期间基本电费支出。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875-2207830。
(二)农业龙头企业电价优惠
政策依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用电优惠名单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0〕516号)。
适用对象:农业龙头企业用户。
相关标准:对用电负荷不均衡,季节性、时段性用电突出,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基本电费偏高的加工企业用户给予基本电费优惠。基本电费按每月用电量折算后超过每千瓦时0.10元的,按0.10元折算对应的基本电费金额收取;低于0.10元的按实际的基本电费收取。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875-2207830。
(三)小微企业用电报装投资界面延伸
政策依据:《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业扩配套项目投资界面延伸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保电股发〔2023〕30号)。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用户。
相关标准: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投资延伸至低压计量表计(含计量装置)。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875-2207830。
(四)取消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政策依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1〕368号)。
适用对象: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户。
相关标准: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线损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云发改价格〔2024〕61号执行,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每千瓦时0.05分。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机构及电话: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875-220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