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 〔2023〕第 83 号

索引号
01525689-3/20240202-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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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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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2-02

为切实保护全区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隆阳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部分区域实施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久性禁渔区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地区域:包括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国家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地、涉及人饮的水库等,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区域为永久性禁渔区。

(一)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包括但不限于):云南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阳片区)、云南保山古城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云南保山香柏场国家级草原自然公园、云南保山博南古道省级风景名胜区、云南保山青华海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等。

(二)国有林场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宝盖山林区、道人山林区、核桃坪林区、天井铺林区、土厩坝林区、乌头塘林区、雪房坝林区、一碗水林区等。

(三)饮用水源保护地(包括但不限于):石夹水库、水磨房水库、大浪坝水库、北庙水库、大海坝水库、小海坝水库、明子山水库、大坝水库、油榨房水库、梨树岭岗水库、芒宽河、大出水龙洞、肖家地龙洞、红坡龙洞、老虎洞、猪头山龙洞、龙王塘、龙泉门等。

(四)涉及人饮的水库(包括但不限于):红岩水库、龙潭水库、拦河坝水库、余家寨水库、青山水库、黑山水库、王海水库、兰家坝水库、旧寨坝水库、大响水水库、湾沟水库、白岩子水库、清水沟水库、石坎河水库、水沟河水库、豹子洞水库、七〇水库、七一水库、后浪坝水库、簊家凹水库、瓦河水库、玉龙水库。

以上区域如发生动态调整,以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禁渔期的禁渔区(除永久性禁渔区外)

隆阳区行政区域内除人工养殖水域外的江、河、湖、水库、坝塘、沟渠等自然水域。

三、禁渔期

(一)永久性禁渔区内,禁止一切任何形式的捕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通告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禁止事项);

(二)禁渔期的禁渔区(除永久性禁渔区外)内,每年 3月 1 日 00:00至 6月 30 日 24:00禁渔,禁渔期 5年。

四、禁渔物种

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禁渔区(除永久性禁渔区外)内的全部鱼类。

五、禁止类型

(一)禁止破坏和干扰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三)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禁止非法捕捉、杀害、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和寄递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误捕到前述水生野生动物必须及时放归原水域或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六、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禁用渔具:拖网、张网、陷阱、耙刺、地拉网、敷网、刺网、笼壶、掩罩;严格执行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

(二)禁用钓具:真饵复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定制延绳真饵钓具、漂流延绳真饵钓具;

(三)禁用捕捞方法:电鱼、毒鱼、炸鱼、灯光诱鱼、可视锚鱼、探鱼设备;

(四)禁止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工具进行捕捞;

(五)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钓具。

七、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投诉举报方式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捕捞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水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 0875—110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0875—2855155、3139866

九、解释和执行日期

本通告由隆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 2024年 1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