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过失造成供水管网损坏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2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6〕03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7-20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 水罚字〔2016〕03号
被处罚人(单位): 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在“保山学院·学苑小区土石方平整及挡土墙等附属工程”建设施工中,在明确清晰地下供水管网走向及详细地理坐标并已做标示的情况下,无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非但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更甚在供水设施标示旁动用机械开挖作业,造成保山中心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损坏,导致保山中心城市供水中断,极大影响生产生活用水,反响特别强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案件取证照片1份(12张照片);2.现场勘查笔录1份;3.现场勘验图1份;4.调查询问笔录3份;5.案件整改照片1份(10张照片)。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 过失造成供水管网损坏 行为;依据《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水资源管理类第二十六项“流失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处流失的水量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流失的水量价值(1271.7m3×2.7元/m3=3433.59元)20倍罚款:人民币陆万捌千陆佰柒拾壹元捌角(¥68671.8)。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6年7月18日
送达日期: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