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过失造成供水管网损坏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2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6〕04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9-03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 水罚字〔2016〕04号
被处罚人(单位):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在隆阳区板桥镇孟官村实施“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第二批)电气安装工程【隆阳区2标段】”过程中,其施工人员驾驶挖掘机开挖电杆基坑作业时,不慎将保山城市公共供水DN600管道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极大影响保山中心城区生产生活用水。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调查询问笔录2份;2、现场勘查笔录1份;3、案件取证照片1份(10张);4、案件整改照片1份(6张);5.水量损失确认书1份(流失水量1756.6m3)。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 过失造成供水管网损坏 行为;依据《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六项“流失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处流失的水量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流失的水量价值(1756.6m3×2.7元/m3=4742.82元)15倍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壹佰肆拾贰元叁角(¥71142.3)。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6年9月1日
送达日期: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