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1-0916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9-16
隆阳区水务局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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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技术性服务结果要件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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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指导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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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道采砂方案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隆阳区水务局 |
州、县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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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隆阳区水务局 |
省、州、县、自贸试验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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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洪水影响评价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隆阳区水务局 |
省、州、县、自贸试验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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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隆阳区水务局 |
省、州、县、自贸试验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
5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隆阳区水务局 |
省、州、县、自贸试验区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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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资源认证报告技术评审 |
取水许可 |
隆阳区水务局 |
省、州、县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 |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水资源认证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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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隆阳区水务局 |
省、州、县、自贸试验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正,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正)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备注:收费性质:市场调节价;中介服务结果要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