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24年)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40103-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1-03
隆阳区水务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及《云南省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具有水行政执法权的股室,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水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水行政执法决定,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应当加强法治审核领导小组能力建设,提高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适应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冻结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四)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以水行政执法部门名义作出的,由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水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做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九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水行政执法部门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水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水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水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水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水行政执法部门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收到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局水行政执法部门,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水行政执法部门,水行政执法部门仍不同意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主要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水行政执法部门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督促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制度建立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等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水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