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31128-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1-28
隆阳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隆阳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执法区域 | 备注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1第40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3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2 | 取水许可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八条、第九条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八条及第九条的修改。第八条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二)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二)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1第35项取水许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2项取水许可,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取水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25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9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6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省水利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权限。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5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水利部门: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1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6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4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7 | 河道采砂许可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2第9项省管河道采砂审批,下放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8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5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省水利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权限。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9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1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11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12 | 坝顶兼职做公路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
1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161条) | 隆阳区水务局 | 隆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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