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整改指令违法案核查情况报告

索引号
75716269-3/20261013-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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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10-13

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执行

整改指令违法案核查情况


2026年6月23日,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下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存在15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隆)应急现记〔2026〕8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隆)应急责改〔2026〕85号】,责令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将第1、2、3、4、5、6、7、9、10、11、12、13、14、15项问题于2026年7月23日前整改完成,第8项问题于2026年12月23日前整改完成。2026年7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整改复查,发现该公司以下2项问题隐患未完成整改:一是已对厂区内部分有限空间进行了识别,在明显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示,但未对生活化粪池、沉淀池(水池)、柴油储油罐等部位进行有限空间识别及建立相关台账;二是厂区内部消防灭火器未全部进行点检,对部分损坏、锈腐的灭火器未进行更换。

经初步核实,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实施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查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8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对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案号:(隆)应急立〔2026〕12号)。

一、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MX**;营业期限:2018年1月8日至2048年1月7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某鑫;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整;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隔热、保温材料的制造、销售;金属制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服务;货车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赵某鑫,男,现年35岁,大学本科学历,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持有保山仁和安全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证号:MJ7862024FZ**,姓名:赵某鑫,性别:男,行业类别:工贸行业,准操项目:主要负责人,初领日期:2024年11月6日,有效期限:2024年11月6日至2027年11月5日。

2.李某强,男,现年33岁,高中学历,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持有保山仁和安全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证号:MJ7862024FG**,姓名:李某强,性别:男,行业类别:工贸行业,准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员,初领日期:2024年11月6日,有效期限:2024年11月6日至2027年11月5日。

二、调查情况

(一)核实取证情况

2026年7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整改复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2项问题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一是已对厂区内部分有限空间进行了识别,在明显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示,但未对生活化粪池、沉淀池(水池)、柴油储油罐等部位进行有限空间识别及建立相关台账;二是厂区内部消防灭火器未全部进行点检,对部分损坏、锈腐的灭火器未进行更换。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26年8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李某强进行调查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2位人员认可2026年7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的整改复查意见书,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6〕8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6〕8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隆)应急复查〔2026〕85-1号】询问笔录2份、指认照片15张、书证等证据证实。

(三)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收集情况

2026年7月27日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整改完成情况等材料。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以下2项拒不整改的违法事实:

1.已对厂区内部分有限空间进行了识别,在明显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示,但未对生活化粪池、沉淀池(水池)、柴油储油罐等部位进行有限空间识别及建立相关台账;

2.厂区内部消防灭火器未全部进行点检,对部分损坏、锈腐的灭火器未进行更换。

截止2026年8月3日,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以上2项问题已经完成整改。

四、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拟对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拟对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李某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