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核查情况报告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0508-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5-08
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核查情况报告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6年3月19日9时42分许,保山市应急管理局、隆阳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艾某某、禹某某、李某某、邵某某依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执法检查发现:1.主要负责人邱燕未履行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提供年度培训计划,新从业人员上岗考核过于简单;3.加油站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未按制度参加隐患排查;4.加油站房内摆放有烟灰缸和在站房内点香的迹象;5.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在加油机旁摆放收款码进行手机支付;6.检查时发现加油站向塑料桶加注柴油现象;7.油罐区的通气管上的安全警示标志掉色;8.加油站视频监控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合,经查3月4日的卸油视频发现加油站安全员陈明泽未穿防静电服进入油罐区进行量油,量油后未关闭量油口就开始卸油,当时是卸汽油,也未连接油气回收管;9.油罐的液位仪高液位和高高液位设置不对,并关闭报警声音。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查处标准。2026年3月24日,区应急管理局对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5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邱某、安全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询问的邱某、陈某某2位人员对2026年3月19日保山市、隆阳区两级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供认不讳,不提出异议,并承认加油站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保)应急现记〔2026〕危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保)应急责改〔2026〕危1号、询问笔录2份、指认照片5张、书证、瑞丰加油站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整改台账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基本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74****;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邱某;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瓦渡街;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加油站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91530502MA6K74****);企业法定代表人:邱某;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瓦渡街;有效期限:2025年7月12日至2028年7月11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邱某,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女,汉族,现年55岁,高中文化,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蒲缥村委会街子*组。公民身份证号:53300119710615****。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有效期限:2023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
2.陈某某,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安全员,男,汉族,现年32岁,高中文化,家住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厝头52号。公民身份证号:35032219941016****。持有保山仁和安全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准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期限:2024年8月30日至2027年8月29日。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邱某作为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加油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属于序号1裁量阶次A。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配合执法,并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其整改行为可以视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建议给予保山市隆阳区瑞丰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邱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