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核查报告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50514-00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5-14
一、违法情况调查
(一)2025年4月9日12时00分至4月9日13时00分,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5条: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发现明显问题);2.未提供2025年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台账)清单;3.未提供2025年应急演练计划;4.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5.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沈红霞)持证情况;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5〕4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41号〕,上述问题责令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二)2025年4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提供了2025年应急演练计划及押运员沈红霞的相关资质。
经调查,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2025年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台账)清单,未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问题隐患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玉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3份、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隆)应急现记〔2025〕41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隆)应急责改〔2025〕4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及依法调取的相关书证证实。
二、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6DXL0H;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2日;营业期限: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49年11月21日;法定代表人:张国玉;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滇)PF〔2025〕000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6DXL0H;企业名称: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仓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主要负责人:张国玉;库区面积:5044.00㎡;库房面积405.00㎡;核定药量:2000.00kg;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B级、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架子烟花类(C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发证日期:2024年12月30日;有效期:2025年1月23日至2028年1月22日。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张国玉,女,汉族,现年44岁,高中学历,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证号:533001**5727;姓名:张国玉;性别:女;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2年07月08日至2025年07月07日。
2.林 元,男,汉族,现年46岁,初中学历,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居民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证号:533001**5716;姓名:林元;性别:男;人员类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类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4年06月28日至2027年06月27日。
3.车志华,男,汉族,现年28岁,初中学历,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居民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持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533001**5132;姓名:车志华;性别:男;人员类型: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行业类别: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有效期限:2024年04月03日至2030年04月02日。
三、对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张国玉,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A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张国玉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下步整改措施
保山市骐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认真开展整改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制定2025年应急演练计划并认真遵照执行;三是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刻汲取此次违法行为的教训,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确实提升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