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核查报告

索引号
75716269-3/20250514-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5-14


公司违法情况调查

2025年4月9日14时00分至4月9日15时00分,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隐患4条:1.任命书人员与安全生产责任书不一致;2.未提供2025年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台账)清单,只开展到2024年2月份;3.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押运员:沈红霞)相关资质证件;4.流向登记管理不到位,库存数与流向登记本不符(棒棒糖,实际点验:24件,仓库结余:29件;八方来财,实际点验:31件,仓库结余:0件;100型变色彩响珠,实际点验:24件,仓库结余:0件;七彩童年,实际点验:10件,仓库流向登记未见登记;彩色小金龙,实际点验:20件,仓库流向登记未见登记;49发步步高升,实际点验:8件,仓库流向登记未见登记)。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5〕3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39号〕,对上述问题责令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毕。

2025年4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为肖科,该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肖科作为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2025年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二是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仓库存储的烟花爆竹数量与流向登记本不符;三是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8月23日、10月24日、11月13日、2025年1月1日等时间,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人石利业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共计453件,货款金额120897.6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科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隆)应急现记〔2025〕39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急责改202539号〕1现场检查照片6张及依法调取的相关书证证实。

、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3860711Q;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4年07月02日;法定代表人:肖科;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经营范围: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保山市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滇)PF(2023)0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3860711Q;主要负责人:肖科;企业名称: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仓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库区面积:3700㎡;库房面积:416㎡;核定药量:2000kg;许可范围:爆竹类(C类)、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类)、吐珠类(C类)、玩具类(C类、D类)、架子烟花类(C类)、组合烟花类(C类、D类);发证日期:2023年9月28日;有效期:2023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肖  科,男,汉族,现年47岁,大专学历,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北盛镇**,现居住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证号:430181**2817;姓名:肖科;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3年07月28日至2026年07月27日。

2.曾红梅,女,汉族,现年53岁,高中学历,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居民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档案编号:A53050043223000505;证号:430522**7320;姓名:曾红梅;性别:女;人员类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类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3年07月28日至2026年07月27日。

三、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一)对单位处理建议

1.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存储的烟花爆竹数量与流向登记本不符、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01裁量阶次B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于2024年6月14日、8月23日、10月24日、11月13日、2025年1月1日等时间,向石利业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共计453件,货款金额120897.6元。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05裁量阶次C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2900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做出对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4100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肖科,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A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肖科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下步整改措施    

保山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认真开展整改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三是对照公司任命文书人员任命重新签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四是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刻汲取此次违法行为的教训,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确实提升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