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核查情况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50331-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3-31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年1月28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举报称: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01280197),2025年2月5日11时,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未发现非法销售情况。2025年2月5日19时,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对百货店周边环境进行排查时,接到群众口头举报称一民房内有可能储存烟花爆竹。经核实,民房内共存放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用于售卖的烟花爆竹共计53件,22个品类(详见《查封扣押(产所、设施、财物)清单》)。经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53件22个种类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2025年2月5日,经区应急管理局研究,决定对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立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注册于2023年6月9日,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经营者在知晓未经许可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于2024年、2025年多次少量从保山市和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零售店、保山市启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零售店以自用、帮人带等借口购买烟花爆竹,自行运输回临时仓库,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以前的客户和询问购买烟花爆竹的消费者销售,交易方式为现金交易,共计售出10件零12封烟花爆竹,非法收入4000元左右。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经营者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询问笔录5份、指认照片30张、烟花爆竹流向登记15张、委托书3份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隆阳区爱红食品店基本情况
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注册于2023年6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CMUN8Y4H;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彩霞;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零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彩霞,女,汉族,现年35岁,高中学历,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镇**,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2.石利业(系李彩霞丈夫),男,汉族,现年35岁,中专学历,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共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镇**,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裁量阶次A的规定,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2025年销售烟花爆竹,责令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建议给予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22个种类共53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处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共计人民币4400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下步整改措施
隆阳区利智浩百货店立即停止经营烟花爆竹。法定代表人李彩霞和负责人石利业要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刻吸取此次违法行为的教训,依法依规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