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爱红食品店违法储存烟花爆竹案核查情况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5032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3-24
一、零售店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年1月23日,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接辛街派出所电话称:“群众举报隆阳区爱红食品店烟花爆竹零售店在滇西商贸城违法储存烟花爆竹”。
经核实,隆阳区爱红食品店(持有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辛街乡滇西商贸城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838件,涉及63个品类(详见:查封扣押(产所、设施、财物)清单)。查获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销售违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查封扣押。
2024年1月25日,区应急局,对隆阳区爱红食品店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立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2024年12月10日,隆阳区爱红食品店以杨艳丽(系朱国华妻子)的名义与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辛街乡滇西机械商贸城C1-29号商铺,租期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租金3000元,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等相关文件,仅有租金收款单据作为租赁凭证。租聘后,隆阳区爱红食品店通过拨打电话的形式,分别于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6日、2025年1月17日等日期分12次要求保山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对之前预付的烟花爆竹进行派送。截止查获日期,共计配送烟花爆竹840件。其中,2025年1月20日左右,杨艳丽(朱国华妻子)从仓库拿出2件烟花爆竹(欢天喜地198发)到隆阳区爱红食品店以700元的价格售卖,支付方式为现金。
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记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产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询问笔录(7份)、指认照片(65张)、销货清单(15张)等证据证实。
二、隆阳区爱红食品店、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隆阳区爱红食品店基本情况
隆阳区爱红食品店持有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MEP2F8R;编号(滇)LS〔2022〕02917;单位名称:隆阳区爱红食品店;主要负责人:朱国华;单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许可类型:长期;经营方式:专店;经营面积:20㎡;核定储量:100箱/100千克;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C、D)级、玩具类(C、D)级、吐珠类(C)级、升空类(C)级、旋转类(C、D)级、喷花类(C、D)级、爆竹类(C)级;有效期:2024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
(二)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于2023年1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C7PFE01Q;法定代表人:杨国朝;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砖瓦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门窗销售;地板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租聘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聘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聘(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朱国华,男,汉族,现年44岁,初中学历,隆阳区爱红食品店经营者,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档案编码:A53050053123000156,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初领日期:2023-07-28,有效期限:2023-07-28至2026-07-27。
2.杨国朝,男,汉族,现年50岁,高中学历,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3.徐丽芳,女,汉族,现年27岁,高中学历,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出纳,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三、对涉事企业的处理意见
(一)对隆阳区爱红食品店处理意见
隆阳区爱红食品店违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之规定予以处罚,隆阳区爱红食品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存储量为105件/105kg,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838件,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项,责令立即改正,建议给予隆阳区爱红食品店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处理意见
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建议给予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建议给予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朝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建议给予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出纳徐丽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下步整改措施
(一)隆阳区爱红食品店整改措施
隆阳区爱红食品店,要深刻吸取此次违法行为的教训,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立即停止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整改措施
保山万浩商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违法行为的教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市场排查,要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坚持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