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阿能百货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案核查情况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5032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3-21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年1月26日10时30分许,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隆阳区辛街乡邹里社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陶师超百货商店门口摆放有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大西炮、中西炮),经询问,为店主陶师超向隆阳区阿能百货店购买自己玩的,本机关现场依法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大西炮20包、中西炮30包)进行查封扣押。
2025年1月26日,经区应急局研究决定,对隆阳区阿能百货店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立案调查。2月17日和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对隆阳区阿能百货店法定代表人余加艳进行调查询问,余加艳在询问中承认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1450元。其中,销售给陶师超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为:大西炮20包(7.5元/包),价值人民币150元;中西炮30包(7元/包),价值人民币210元;共计50包,价值人民币360元。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隆阳区阿能百货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情况属实。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记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证实。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隆阳区阿能百货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6LJ3UE46,法定代表人余加艳,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
隆阳区阿能百货店持有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滇)LS (2024)03620,有效期:2024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
三、处理建议
隆阳区阿能百货店作为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经营单位,明知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其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隆阳区阿能百货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145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元整),合计人民币5450.00元(大写:伍仟肆佰伍拾元整);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50包”的行政处罚。
四、下一步整改要求
隆阳区阿能百货店,要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深刻吸取此次违法行为的教训,依法依规经营。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