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忠富百货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核查情况报告

索引号
75716269-3/20240306-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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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3-06

隆阳区忠富百货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核查情况报告


202429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云海、执法人员杨甫林到隆阳区忠富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隆阳区忠富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未在指定范围销售,在烟花爆竹零售点门口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

2024221日,经隆阳区应急管理局研究,决定对隆阳区忠富百货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222912分至105分,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隆阳区忠富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429日,隆阳区忠富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未在指定范围销售,在烟花爆竹零售点门口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情况属实。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证实。

隆阳区忠富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未在指定范围销售,在烟花爆竹零售点门口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9.2的规定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给予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李**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