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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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716269-3/2023111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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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0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隆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依法查处的十三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山市某货运公司涉嫌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平台”对保山市某货运公司的交通违法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保山某货运公司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共有违章问题26个,已处理0个,未处理26个,处理率为0,其中超过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的违章问题数共计26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对保山市某货运公司涉嫌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3月2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保山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属高危行业,其主要特征是危险源多、危害大并可能随时发生。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新模式、新经验不断提炼推广的背景下,道路运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安全管理关口已经不断前移,从管事故转变为管风险,从先安排生产接续转变为先安排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作为强化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充分运用政府监管平台对所属车辆、入网车辆进行跟踪,进一步抓实抓牢重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发生。
案例二:隆阳区杨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于2023年5月7日接到隆阳区水务局电话,电话表述某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有人从事非法捕鱼活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立即派遣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到达现场时,板桥镇董达村村民杨某非法捕鱼的行为已被隆阳区中小型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和板桥镇派出所民警制止,没收私人改装简易捕鱼船1艘,放生捕获鱼虾3篓。板桥镇董达村村民杨某在某水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非法捕鱼,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董达村委会村民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杨某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第一时间将捕获的鱼虾放归某水库,同时主动提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杨某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同时对其批评教育,要求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案例警示】(一)生态环境部门履行执法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某水库是保山中心城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属水库型水源。牵动着保山人民群众的民生,也被各级各部门高度关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对某水库水源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置。
(二)违法行为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消除环境影响。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及诉求,依法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增强了违法行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又维护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公平正义。该案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进一步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模式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统一,凸显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本案追究违法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的行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潜在违法者产生警示和威慑作用,切实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案例三:保山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3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微信朋友圈有人转发保山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相关医疗、药品宣传广告,对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调查,该院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三种用药均为玻璃瓶包装,包装外粘贴有药品标签,公众号上注示有三种用药的功效、适应症、价格,并在现场其中一房间内的高端商用冷藏展示柜中检查到该院调剂的药品,该院不能提供以上调配处方用药的相关合法资质和许可。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保山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向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对我院违规熬制膏方行为减轻处罚的申请》,恳请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该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制剂的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鉴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数量较少,查获时购买人员仅为院内工作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消除影响,不予行政处罚。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配制销售的中药膏方制剂;
2.没收当事人配制销售中药膏方制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64元;
3.对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302164.00元(大写:叁拾万贰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案例警示】该案件中,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制剂的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隐患未引起重视,暴露出医院单位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医院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要求医院单位认真落实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四:假期出行莫超员 顺路省钱挤挤“驶不得”
【基本案情】(一):2023年9月22日16时30分,董某某驾驶号牌为云M**7X的小型汽车(核载8人,实载14人)在沙瓦线50公里600米被交警查获。
(二):2023年9月22日16时33分,李某某驾驶号牌为云M**6X的小型汽车(核载7人,实载8人)在沙瓦线50公里600米被查获。
【处理结果】(一):驾驶人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罚款,并一次记9分。
(二):驾驶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罚款。
【案例警示】随着群众出行需求日益增多,有的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心存“顺路”“省钱”“挤挤”侥幸违法超员,只要被交警查处,总会用“都是些娃娃,多坐一两个,问题不大”、或者“他们还小根本就不占座位,车里面挤挤也不妨碍驾驶”等来企图逃避或降低处罚。核载人数是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交通法规中关于“超员”的规定中,并未对乘车人员的身高、体重、年龄等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数量”。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都应主动拒绝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不要图一时方便 将人身安全置于险境,车辆超员后稳定性差、制动效能明显下降,超员的危害远远超乎你的想象,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五:隆阳区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2日14时48分,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永昌商贸园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接报后,隆阳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联合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各部门执法人员到达永昌商贸园时,一辆车牌为云M**39的银白色轻型厢式货车正向车牌为云M**49的绿色轻型仓栅式货车装卸烟花爆竹。经查,云M**39的银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车主为刘某某,购买烟花爆竹者为田某某。
经现场核查,此次涉及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有50cm中国红20件、40型精品中国红10件、“糖果烟花”5件、中西炮5件、小西炮5件,共计45件。2023年9月15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对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刘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的45件烟花爆竹(其中50cm中国红20件、40型精品中国红10件、“糖果烟花”5件、中西炮5件、小西炮5件),并对刘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隆阳区某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1日,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2345便民服务热线办理系统交办一投诉举报件。2月7日,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该投诉举报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的某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监督人员当即下达了《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该单位立即关停,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某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该条款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酒店属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在本案中,某酒店主要负责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关停,督促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七:隆阳区某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未按设计开采、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超过规范要求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9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某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1776m平台台阶实际高度为12米,与设计高度10米不相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实际为12%,超过规范要求最大纵坡10%的规范要求,且道路边坡局部存在伞岩,威胁下部通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矿山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1.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矿山矿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隆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某矿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作为矿山现场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作业,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露天矿山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某矿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赵某某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中,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在侥幸心理。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了“一案双罚”、责令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八:隆阳区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8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造粒原材料堆垛不规范,以及造粒原材料堆放至厂区建筑物墙角存在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对存在隐患进行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责令涉事公司立即消除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中,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对公司造粒原材料堆垛不规范,以及造粒原材料堆放至厂区建筑物墙角,严重威胁厂区构筑物安全,极易引发构筑物坍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隆阳区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并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普法强基等手段,对辖区范围内企业进行警示教育,确实压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推动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案例九:隆阳区执法局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7日,隆阳区执法局执法大队五中队执法人员在保岫东路发现沿路有混凝土泼洒污染路面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走访,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M**9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涉嫌违法沿路泼洒混凝土污染路面,现场有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现已执行完毕。
【案例警示】该案件中,张某未引起重视,行驶前未对车辆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驾驶人张某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隆阳区执法局严格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张某责令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泼洒路面进行清理,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十:杨某某非法开采玛瑙矿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6月,杨某某雇佣多人在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秋山村上坪子、大坡梁子、栎树窝坑3处非法开采玛瑙矿,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实地进行调查。调查取证时发现,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致使水土流失、森林资源损坏;偷采盗采的玛瑙矿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隆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杨某某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雇佣多人违法开采玛瑙矿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并处100000.00元(大写: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102000.00元(大写:十万元贰仟元整)。
【案例警示】该案件的查处,对于隆阳区当前偷采盗采玛瑙矿的违法行为有一定震慑作用和宣传教育意义。同时,说明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也更加密切,能以非法采矿罪和危险作业罪进行处理的,绝不姑息;以行政处罚的,坚决严惩重罚。
案例十一: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0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7月18日下发的《安全生产督办通知书》中的《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清单》保山市第(二)条的问题开展问题整改销号工作,依法对位于隆阳区某镇村隧道在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3台压力容器罐身上粘贴有“暂停使用”标志,但现场检查时已投入使用,承压运行,现场未能提供任何技术资料,也未能提供相关产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1台储气罐已安装完毕,压力为0,未投入使用。现场安全员现场说明这4台特种设备使用权归属于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调查,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高速改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部的隧道工程施工。据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述,4台压力容器于2020年6月购买至高速工程项目安装并投入使用,2023年6月高速工程项目结束后移交至现隆阳区某镇隧道工程项目继续使用。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四台压力容器,其中在用的2台压力容器截至2023年8月10日仍在使用,并且未能提供相关产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案例警示】该案件中,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长期在用,使用单位未引起重视,未依法保证其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暴露出使用单位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对存在的到期未检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使用单位实施了处罚,要求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十二:隆阳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6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保山市隆阳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混凝土,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到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到该公司现场检查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该公司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但现场未查见该公司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关验收、评审等资料。6月7日,该公司提供了隆阳区发展改革局发放给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未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相关证据材料。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职业病防治目前执行的是三级预防标准,“三同时”工作是一级预防,本案是我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级预防工作的典型案例,实施处罚对今后将立项的投资建设项目有较好的警示作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严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行政处罚只是对违法者的惩罚手段,但不是终极目标,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健康与权益。
案例十三:保山某建设项目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组对保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保山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保山某建设项目存在现场搭设地超过5m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存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随即下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载明保山某建设项目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十条之规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23年5月8日,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安全生产调研督导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1.保山某建筑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当事人各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有关情况及增加材料呈报市级主管部门上报省级进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2.该项目监理单位即某建设监理公司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监理公司总监及现场监理各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件中,涉事项目参建单位保山某建筑公司及某监理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相应措施,导致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今后,针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继续充分发挥上下级一体履职的优势,通过省级不定期督查、市级定期督促、区级动态巡查的共同监管机制,全面落实事前预防、事中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