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3·03” 道路交通事故核销情况报告

索引号
75716269-3/20240604-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管理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6-04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3·03”

道路交通事故核销情况报告


202441日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收到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以下简称交警直属一大队)上报332037分杨*驾驶云MC2551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沿惠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永昌路与惠通路交叉口以东100米处时,杨*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右前侧与沈*昆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云M240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杨*当场死亡。

2024415日,交警直属一大队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原因分析当事人杨*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引发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沈*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且夜间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是引发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责任划分意见为当事人杨*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存在主要过错;沈*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且夜间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认定当事人杨*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沈*昆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处理意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认定当事人杨*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沈*昆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经与交警部门核查,当事人杨*醉属于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杨*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沈*昆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发生实际生产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类道路交通事故,现申请进行核销。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46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