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引号
75716269-3-/2019-0823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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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8-23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股室(队)。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局机关有关部门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行政职能、办事程序、行政执法决定、工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政务应予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局机关有关部门行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有关部门委托,并对外公示。

(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对外公示。

(五)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时,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审批程序,并对外公示。

(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途径。在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执法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公示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信息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局机关有关股室(队)要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