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59-7-/2021-0622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文 号
- 隆乡振发〔2021〕4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6-22
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隆乡振发〔2021〕4号
各乡镇(街道)、各承贷银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2021〕6号)、《保山银保监分局 保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银保监发〔2021〕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 5 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以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四)贷款期限:3 年期(含)以内。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
(七)申贷流程:户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核实并完善借款人“惠农补贴一卡通”信息→乡镇(街道)及承贷银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承贷银行审定放贷。
(八)贷款利率:新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一是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二是1年(不含)—3年期(含)贷款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确定。三是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九)贴息方式:国家、省、市贴息政策调整前,财政资金继续给予全额贴息。贴息采取按季贴息方式。
(十)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局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一)贴息流程:借款人按季度结息→承贷银行申请→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财政所将贴息资金录入“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区财政局贴息。
(十二)风险补偿:继续按照一定比例配齐风险补偿金,并及时对符合风险补偿的贷款进行呆账代偿。
(十三)已投放扶贫小额信贷:一是脱贫攻坚期内已投放未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继续执行脱贫攻坚期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二是 2021年1月1日至《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2021〕6 号)印发期(即2021年3月4日)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按照“新政策不出,旧政策不退”的原则,参照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执行。
二、持续加大信贷支持
(一)切实满足农户贷款需求。各乡镇(街道)、承贷银行,要紧紧围绕地方产业规划、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资金需求情况,组织开展贷款规模摸底调查,科学合理谋划年度放贷规模。一是各乡镇(街道)要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贷款需求摸底调查并将贷款需求上报区乡村振兴局。二是各承贷银行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放贷任务。三是对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支持,做到应贷尽贷。对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贷人,承贷银行应做好授信条件解释工作。
(二)严格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国家、省、市贴息政策调整前,财政资金继续给予全额贴息。财政贴息严格按照《云南银保监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6号)要求执行。一是各承贷银行应于季度末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提供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4)及贴息资金明细表(附件5)。二是乡镇(街道)收到承贷银行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贷款人信息、贴息金额、“惠农补贴一卡通”农户编号及账号等内容,核对正确后递交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并导出补贴系统数据在乡、村公示不少于7天。三是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将财政所导出的“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数据与贴息数据核对无误后,经乡镇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区乡村振兴局,同时乡镇财政所将系统数据上报区财政局。四是区乡村振兴局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相关审核、审查工作。五是区乡村振兴局将审核无误后的数据经领导签字确认盖章后提供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六是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要根据存量贷款余额和年度新增贷款计划,做好沟通衔接、超前谋划,及时测算并足额安排财政贴息资金。
(三)保持存量贷款政策稳定。一是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按原合同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政策执行,贴息方式及申请贴息资金程序按新老结合的方式执行(贴息资金直接由承贷银行代发至借款人银行账户)。二是存量贷款中未办理续贷或展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贷款利率与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一)严格贷款“三查”。各承贷银行要切实加强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管理,严格贷款“三查”,确保信贷资金放得准、用得好、收得回。乡镇(街道)、村(社区)、各承贷银行要密切关注贷款人生产经营、家庭生活等情况。加强资金使用流向监测和风险排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二)加强到期贷款管理。各承贷银行、乡镇(街道)要组织信贷员、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挂包干部等对贷款人生产生活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提前对到期贷款进行分析研判,建立分类处理方案。一是贷款到期60天前,承贷银行电话通知贷款人还款。二是贷款到期30天前,承贷银行将到期贷款名单反馈乡村,由信贷员、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挂包干部等共同督促贷款人按时还款。三是符合风险补偿机制的应立即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三)按月统计监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继续实行信息化管理,每月5日前承贷银行要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放贷、还款、展期、续贷、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相关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同时把借款受益户信息及时关联至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的项目实施模块。严格落实“月监测、月分析、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全面掌握年内贷款发放、到期贷款、还款金额、逾期贷款、财政贴息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牢牢把握主动权。
(四)多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一是凡符合办理续贷、展期、追加贷款的对象,都要及时予以支持和办理,确保做到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应展尽展。各承贷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对风险要及时处置,避免简单“一续了之”“一展了之”。二是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三是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在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承贷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之后财政不在进行贴息。四是各承贷银行在审核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信息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发生一户获批多笔贷款。若发生该种情况,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先发放的贷款认定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发放的贷款不纳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扶持范围,由各承贷银行自行进行处理。
(五)配置风险补偿金。根据贷款规模,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承贷银行,要科学合理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确保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时有资金保障。
(六)分析研判。区乡村振兴局至少每季度要牵头组织财政局、各承贷银行研究风险代偿及贷款风险研判工作一次。
四、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机制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开办〔2019〕17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对于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贷款且达到风险补偿金适用范围的,应启动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风险补偿金承担80%,承贷银行承担20%的比例进行代偿。
(一)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的适用范围。一是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共同债务人无偿还能力。二是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病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三是承贷银行对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四是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承贷银行经法律途径追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五是除以上情况外,逾期2年经上门催收2次及以上仍无法清收的贷款。
(二)申请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所需证明材料。符合风险补偿适用范围第一点的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符合第二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气象、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符合第三点和第四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院判定证明裁决书,或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符合第五点规定的,应当提交贷款催收证明或清收报告,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的追收过程,或法院判决书等。
(三)办理流程。达到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条件的,一是由承贷银行按照规定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填写《隆阳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审批汇总表》(附件6)、《隆阳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审批表》(附件7),同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承贷银行对呆账代偿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是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在收到代偿材料15个工作日内核实认可后,将代偿资金于风险补偿金账户拨付给申请银行。三是批准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各承贷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对追回已代偿的呆账损失资金,按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并填写《隆阳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追回确认表》(附件8)报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承贷银行要高度重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发展产业,是稳定其收入来源的重要措施,必须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认真组织。各乡镇(街道)、承贷银行要认真组织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宣传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的政策知晓率。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做好贷款投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扶持。
(三)加强监管。各乡镇(街道)、承贷银行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户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精准、使用精准,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符合政策要求。
(四)做好档案管理。区乡村振兴局、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一是区乡村振兴局档案材料应包含各级下发关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贴息流水清单或“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清单、呆账代偿材料等相关资料。二是乡镇(街道)档案材料应包含各级下发关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续贷及展期申请审批表、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贴息流水清单或“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清单、贴息资金公示材料、逾期贷款催收材料、政策宣传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