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保局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23828288112-1-/2022-1109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1-09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完善诈骗医保基金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 衔接,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惩 诈骗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欺诈骗保案件查处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成立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加强医保基金 监管、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党中央、国务院 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为维护医保基金安 全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 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 巨性,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始终 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医保领域违法犯罪行 为,深度净化医保基金运行环境,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二、 切实做好欺诈骗保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和程序移送案件。各级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移送条件及范围的欺诈骗保案件,严格按 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不得将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将应当向公安机 关移送的案件逾期移送,更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各级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案件移送人员要 求、审批程序、批准时限、移送时限、移送材料等要件,做好欺诈骗保案件的移送工作。
(二)公安机关要按标准进行接受和立案受理。。对于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欺诈骗保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通知》规定的立案受理程序、受理时限、补正时限、转送受理等要求,切实 做好欺诈骗保案件的接受、立案受理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欺 诈骗保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程序及时立案审查,不得逾期不作 出立案或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移送案件材料不全的,公安 机关要及时书面告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补正,不得以材料不 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欺诈骗保 案件,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速侦破案件。各 级公安机关已办结的移送案件,15天内向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三、 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 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案件移送、接受、立案、查处等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工作指导。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 关要加强对所属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通 知》的督促指导,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省公安厅、省医保局 将对国家挂牌督办的案件进行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要实行“ 一把手”负总责,组建专班办理,确保如期办理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 由或方式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欺诈骗保案件有案不移、压案不移。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档案资料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 关要加强移送案件的档案资料管理,对案件移送、接受、立案受 理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根
据部门职责自行管理,实行一案一档,专人专管。
附件: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