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2533001MB1626953H-/2021-0413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4-13
隆阳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阳区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隆阳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隆阳区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为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隆阳区新型公务出行保障制度,保障区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特殊公务出行需要,规范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二条 租车经费来源和总量控制。参加区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租车经费由各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涉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人员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5%的比例进行统筹计划列支,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适度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本单位涉改人员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
第三条 租车经费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的总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车辆租赁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租赁社会车辆必须到具有资质的企业(公司)租车。
(三)车辆租赁费用实行按单结算制度。各汽车租赁企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凭部门(单位)出具的审批单、结算单和租车发票办理结算手续。一事一清,由用车部门(单位)按次租赁,逐一报销结算。
(四)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正常申请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公务出行时,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社会车辆的,须遵循规范管理、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五条 在各部门(单位)留用的定向化保障车辆、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均不能满足需要时,以下情况可以使用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租车:
(一)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时;
(二)保障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等正常进行;
(三)接待中央和省、市级部门到我区督导、调研、检查、考核等;
(四)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多个单位共同参加的对重点项目进行督导、调研、检查、考核等;
(五)公务人员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六条 公务租赁社会车辆实行先审批后租赁制度。
租赁时间为7天以内的,由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按内控制度及财经纪律执行;租赁时间为7天以上的,须由用车部门先填写车辆租赁审批单,经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区机关事务局审核拟租赁车辆规格及事由。
第七条 租赁社会车辆须到具有资质的企业(公司)一事一租,不得长期租赁。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租赁社会车辆的使用管理,按照《隆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及财经纪律相关要求,对租赁时间为7天以上的社会车辆,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安装符合省、市公务用车监管要求的卫星定位终端,并确保卫星定位终端数据及时接入保山市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全省一张网”系统,实现租赁社会车辆等同于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租赁的社会车辆须指定专人管理,日常使用由专人驾驶,并做好相关台账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遵循“谁租赁、谁管理,谁租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对租赁车辆的安全及其租赁行为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租车行为,严禁使用公款长期租赁社会车辆,严禁以租代购等变相超编制配车、用车,严禁“既拿补贴又坐车”,相关部门定期对社会车辆租赁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租赁车辆要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区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一级部门),各部门(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向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次租赁车辆情况。各部门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向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次租赁车辆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