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2533001MB1626953H-/2020-0116015
发文机构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141
日期
2020-01-16

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9〕—109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市驻隆单位:  

为切实巩固好公务用车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严格实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车辆。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区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备案。除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的车辆编制原则上维持不变。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可增加核定车辆编制。没有空编的单位不得接受调拨车辆。  

二、严格核准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一)区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南至沙河(开元路),北至拱北路和白塔路(永昌路以东至拱北路,永昌路以西至白塔路),西至太保山脚,东至青华海东湖(昌宁路)。  

(二)乡镇(街道)及农场管委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各乡镇(街道)及农场管委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2016年隆阳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乡镇(街道)及农场管委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准,补贴保障范围确需发生变更的按程序向区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审批。  

三、规范使用公务用车  

(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自行解决,不得提供公务用车。  

(二)留用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接入“全省一张网”,由省、市、区(各级)纪委、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步监控。使用公务用车坚持先下单后用车,紧急情况下单与用车同步进行。  

(三)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用车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或更改行车路线的,由用车单位和司勤人员在收车时报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备注。  

(五)各乡镇(街道)、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农场管委会和各留车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场所,提高服务效率;非执行公务情况,不得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公务用车。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四、规范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用车适用情形  

(一)突发的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群体性事件等应急活动  

用车。  

(二)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州、市、县来隆检查、调研和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用车。  

(三)接待外来企业来隆考察等商务活动用车。  

(四)各级党委、政府安排的重大专项督查检查和调研用车。  

(五)各级人大、政协安排的视察、评议、协商、调研等用车。  

(六)区级(含区级)以上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外事活动用车。  

(七)参加市级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会议(在要求时限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用车。  

(八)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等其他特殊紧急的综合用车。  

五、规范社会化租赁  

(一)严禁使用公款长期租用社会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租赁的,一般公务用车租赁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执法执勤车辆和特种技术用车租赁报区财政局审批。租赁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到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一事一租,单次租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  

(二)到隆阳行政区域范围外的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实行差旅费保障,公务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租赁社会化车辆。经区级领导同意,到隆阳辖区外执行公务时需到多个地点、当地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到达、上级部门有统一乘车要求等特殊情况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六、严格执行财务经费管理制度  

(一)从严控制交通费用支出,严禁私车公养,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严禁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  

(三)严禁使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变相为个人配备固定用车。  

(四)公务用车申请必须遵守按需申报、厉行节约的原则,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七、有关要求  

(一)区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工作要求,及时了解掌握监管领域具体工作情况,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保留车辆使用管理、保障公务出行等方面的指导和检查,精准发现问题,推动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常态化。  

(二)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农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隆办发〔2019138号)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车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审批程序,防微杜渐、从严从实,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进一步加强司勤人员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管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6174号)第三章“使用车辆收费标准和派车”中关于“公务用车收费”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单位按照定向保障、厉行节约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申请用车。  

(四)各单位向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申请用车,司勤人员所产生的食宿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特殊情况司勤人员无法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或 ETC 支付过路费用的,用车单位须在报销发票中签字证明。  

  

  

  

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