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2533001MB1626953H-/2020-0513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5-13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车队:
为规范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隆阳区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的通知》(隆发〔2018〕4号)、《隆阳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望大家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体原则
公务接待必须遵循“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纪发〔2013〕22号)第十三条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管理办法》(云办发〔2019〕2号)第十六条规定,按照同城同地区同物价水平,参照市级工作餐标准来确定。
(一)工作餐标准
各级领导莅临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次区级领导陪同的工作餐,具体标准如下:
1.桌餐标准:省(部)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厅(局)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40元;处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以下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2.自助餐标准:不超过协议单位自助餐最高标准。
3.商务接待每人每餐(不含酒水)不超过140元。
4.公务接待餐费开支标准以带队领导级别来确定,陪餐人员执行同等标准。
二、公务接待陪餐安排及审批报销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按照《隆阳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并根据审批后的《接待审批单》安排接待。菜品安排应当遵循务实节俭、体现特色的原则,以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与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公务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接待菜单、正式发票、派出单位公函。未经审批的,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公务接待住宿标准
严格按照隆办发〔2019〕4号文件执行。严格住宿标准,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赴省内市外出差的,厅局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赴市内出差的(含区内下乡),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