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12533001MB1626953H-/2020-0113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1-13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车队: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理顺业务流程,强化各岗位间的相互制约监督,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印发《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制度》,请大家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4月13日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机关事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购买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
(三)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四)其他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区机关事务局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合同管理,认真履行权责义务。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区机关事务局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人必须是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人。
第八条 合同承办股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第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有效期限、生效条件及订立日期。
(九)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区机关事务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区机关事务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一条 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以维护区机关事务局合法权益和厉行节约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由承办股室送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相关部门进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
(二)对方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有代理权限以及其授权范围。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四)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六)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七)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条款。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当按照约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四)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 合同的保管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1份)送交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股室应当立卷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