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司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2533001MB1626953H-/2020-011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1-10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司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车队:
根据隆阳区公务用车制度改实际,结合隆阳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为“规范人员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确保行车安全、保证服务高效”,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即日起出台《司勤人员管理办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车队长认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并严格遵守《司勤人员管理办法》。
二、局机关将严格执行纪律,不定期由分管党风廉政的副局长组织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附件:《司勤人员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及年度考核扣分制)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2
《司勤人员管理办法》
(工作制度及年度考核扣分制)
为加强和规范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公务用车服务的管理,树立良好形象,保障服务中心正常运行,年终考核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所有管理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
驾驶员的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包含各种奖金)等基本待遇不变,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日常管理由隆阳区机关事务局负责。
第二条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 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3. 不断学习思想政治和交通法规、安全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 驾驶车辆时应保持精力集中,严禁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严禁行车中使用手机,严禁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5. 恪守驾驶员职业道德,保持良好工作的作风和生活作风。注意维护党政机关和自身形象,使用普通话,行驶途中礼让行人,文明行驶。
第三条 遵守工作纪律
1. 驾驶员自觉服从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服从管理和调派。
2. 专人专车管理原则,车辆所属驾驶员负责做好车辆日常例行检查、维护保养和年检年审工作。出车任务中发现故障及时判断故障原因并排除,无法排除故障时须第一时间联系车队长,杜绝带隐患行驶。
3. 驾驶员严禁私自驾驶车辆外出,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4. 在外执行任务时服从用车单位的工作需要,用车完毕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不能私自外借车辆,不准随意调换车辆。
5. 车辆日常运行实行定点加油、修理、保险、洗车。严禁将公务车加油卡、ETC卡等用于非特定车辆使用,严禁在车辆维修时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立即上报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6. 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每个月公车股至少进行两次不定期查岗,纪检组将不定次数、不定期进行查岗。如有不在岗情况出现并未按规定请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7. 法定节假日,各车队安排驾驶员值班任务,必须认真完成值班任务。未有值班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做到24小时通信畅通。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周末)执行任务后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安排补休。
第四条 请销假制度
1. 请病、事假,必须按规定填写请假条并逐级审批。
2. 请假一天以内需要车队长签字证明,报公车股批准;三天以内需报公车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报公车股备案;三天以上的需公车股审核、分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公车股备案后才能离岗。
3. 未经审批手续离岗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第五条 责任认定和相关报批手续
1. 行驶过程中出现事故,应及时报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并向车队长报告情况。
2. 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损(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后驾驶员承担责任超过50%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凡因个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罚款的,一律由驾驶员自负。
4. 人为机械责任事故,经修理厂和第三方核实,情节严重的,结合交警部门意见,由隆阳区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追究其相关责任。
5. 车辆维保因按照维保章程,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由车队长配合修理厂检查进行初审及鉴定后,报公车管理股审核,经公车管理股审核无误报分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维保。
第六条 年终考核扣分办法
1. 无故不参加局机关或车队组织的学习、会议,每次扣1分。
2. 利用行车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发现一次扣3分。
3. 服务态度不好、质量不高,接到投诉,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4. 因主观原因,影响出车任务的,一次扣1分;情节恶劣的一次扣2分。
5. 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损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形象,请假未有假条擅自离岗,工作期间不在岗,有上述行为的,发现一次扣2分;情节恶劣的一次扣3分。
6. 领导公务用车驾驶员在领导外出或公务需要统一调剂使用时,不服从调度的,一次扣1分。
7. 违规驾驶发生事故并造成人身或车辆损(伤)的,依照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具有责任的人员一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
8. 节假日及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停车,一次扣1分。
9. 未按要求做好车辆维保工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的,一次扣2分。
10. 未经批准将车辆转借给他人(或公车私用)使用的,一次扣3分;造成严重损失的一次扣5分。
11.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经局机关领导班子会研究讨论后酌情扣分。
12. 违反工作纪律者,考核不能评为年终优秀人员。
13. 年终考核应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根据人社部门确定的优秀名额按比例分配,评选结果报所在原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