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22〕48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22-0831069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2-08-31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202248

 

山裕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明官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

2022881444分至1715分,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渊左YBS10943、倪国富YBS13538 对保山裕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保山裕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吨高品位铁精粉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响评价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28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8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刁莉涵)

20228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陈明官);202288日《现场取证照片》7份及其他证明材料;2022329日保山中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329日形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报告编码:5353070005202200015),根据《保山裕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资产清查涉及的保山裕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评估项目》报告1份(刁莉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824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48)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831,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82826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贰仟捌佰贰拾陆元整)。即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09.42万元的百分之三。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