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1〕03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1-022602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2-26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1〕03号
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负责人): 赵国玺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
我局于 2021年 2月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的原料(烟末、秸秆、甘蔗渣、滤泥、草棠)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有恶臭气味产生。
以上事实,有 2021年2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2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2月4日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1〕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 年 2 月 25 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