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0〕14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120707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2-07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0〕14号
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刁莉涵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
我局于 2020 年 10月 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私设暗管。你公司私自设置一根长15米、直径10cm的黑色硬塑管,由阀门控制,黑色硬塑管由挖掘机废旧履带板覆盖,由浓缩池直接连接到你公司综合排口;
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压滤机压滤泵损坏,停止运行;
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根据隆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0]-057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综合排放口排放的污水悬浮物及总磷超过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悬浮物91090mg/L,超过排放标准1300倍;总磷1.1mg/L,超过排放标准1.2倍。
以上事实,有 2020年10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0年10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自然)、2020年10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刁莉涵)、2020年10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杰周)、2020年10月28日《现场取证照片》9份、2020年11月9日隆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0]-057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 年 12月4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恶劣及所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严重,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