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2021〕144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2-0125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1-25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44号
保山裕和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迎东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
2021 年10月26日14时10分至16时5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朱忠权(YBS10787)、倪国富(YBS13538)对保山市隆阳区裕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砂石料均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笔录1份;2021年10月28《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罗绍祥)1份;2021年10月26日《现场照片说明》6张和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01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4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 01月2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