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0〕11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082510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8-25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0〕11号
保山市桂丰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负责人): 陈育永
地址:
我局于 2020年 7月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保山市桂丰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生产,生物质颗粒生产过程中除尘设备未开启且布袋未安装,有大量粉尘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29日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8月 18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 年 8 月 24 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