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21〕07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21-040602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4-06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07

保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68                   

法定代表人                陈建全                                                  

我局于  2021 3 1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砂石场一是打砂生产线未做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有大量扬尘产生;二是厂区3万余方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  2021年3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3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11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  2021     3   30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  4 6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