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21〕06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21-0423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4-23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06

保山市万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乡黑泥凹村                                  

法定代表人        邓伟成                                            

我局于 2021 3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20213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3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316日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4 12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 419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未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即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万元)百分之四。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