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21〕04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21-0318018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3-18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04

保山地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烫习村孔雀山                                  

法定代表人         卓帅                                             

我局于   2021 1   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废水暂存于场区东侧的集污池,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 20211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1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128日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3  12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1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 317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长时间未完成整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