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21〕04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1-031801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18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1〕04号
保山地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烫习村孔雀山
法定代表人: 卓帅
我局于 2021年 1 月 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废水暂存于场区东侧的集污池,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 2021年1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28日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3月 12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1〕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年 3月17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长时间未完成整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