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21〕02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1-030102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01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1〕02号
赵宏成:
项目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老营村
我局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砂石场一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二是现场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2021年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1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等证据为凭。
(一)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 年 2 月25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即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百分之三(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三)以上罚款合计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