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21〕01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21-031501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3-15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01

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老营村   

经营者        陈真瑜          

我局于   2020     12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监测值193mg/L,执行标准90mg/L,超标1.14倍;色度超标排放,监测值64倍,执行标准50倍,超标0.28倍。(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标准)

以上事实,有 20201214日《污染源水质采样及样品验收记录表》、20201228日《隆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0]064号)、20211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1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1126日《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  2021    2     22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  2 25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并积极整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1315